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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則發表於 2014-02-03 22:50 - 發短訊 - 加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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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體檢、複檢、驗退作業概述:
一.徵兵體檢〈兵籍表一式兩份,一份隨徵集交新訓單位,一份縣市政府永久保存〉
九十年左右〈含以前〉各縣市政府開設﹝體檢場﹞,撿場助理及雜務由行政單位派員充任,醫務由民間、軍醫院、衛生所派員擔任,並設【五人小組】任體位判等成員;縣市政府衛生局長、團管區醫官..等等擔任,兵役科處承辦為助理。
重點是:有問題、疑義的即當場書面通知《複檢時間、地點、報到地點等由承辦單位派員護送辦理並負責安全帶回。
複檢醫院分三個醫院;比方說“同一病名”第一年送803,第二年就只能送802或其他軍醫院〈不含三總〉,還是無法判等則第三年〝後送〞三總。三總是最後一個檢查醫院。這是流程〈同一病名只能複檢〝含申請〞檢查一個程序最長三年〉。
徵兵檢查最後皆有〝身體檢查結果通知書〞通知役男或通報人。
二.入伍新兵體檢〈國防部權責〉
入伍當天或翌日新訓單位依法辦理入營體檢,未合體位判等〈體位變更:如體重身高〉者即責付原護送人員帶回返鄉,另依複檢辦理。
【驗退】即由新訓單位送軍醫院複檢,一至兩個月作業天〈原則一個月〉完成,【驗退後】由內政部所屬層級單位管轄辦理。服役中途因病因傷或其他因素合於【停役】則由軍方辦理,停役返鄉報到完成繼由鄉鎮市區公所接辦。
停役兵複檢符合徵集體位立即辦理回役。
一般坊間傳言甚多,都是不甚了解所致,徵集作業有【徵兵規則】等標準作業程序依據,把部隊〈國防部權責〉和內政部作業混為一談自然是眾說紛紜。
僅就所知提供審酌,至於各執一詞之看法等恕不予置評。
[ 本文章最後由 Alona 於 2014-02-03 23:01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