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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被迫當過義務役女兵

爬舊文看到這個標題有點匪夷所思,就幾個盲點說說淺見。

一•最主要的在於﹝體徵﹞。
徵兵體檢是徵集四大要項第二項,88年已經實施﹝身體密度比值表﹞,所以可說【體位區分標準表】完備的階段。這個項目在﹝花柳科﹞處理,最主要的判別是〝蛋蛋〞的有無,全部隱睪免役〈當時區分標準〉,不談戶政申報是否準確但看蛋蛋之有無,單側隱睪要服役。若是有性別疑義再以乳房之乳汁有無來辨別。

二.大專集訓是軍訓課程,無關徵兵的﹝兵役法﹞範圍。
所謂役男就是徵兵及齡男子〈提前入伍申請後亦同,為不具強制力〉。役男經身家調查、體檢判定體位、抽籤、徵集,未完成四項步驟謂之《逃避兵役》即違反兵役法。

三.十五歲離家未回:就是第二項的係屬,表示內政部相關層級單位已經依法移送判決,宣告通緝。
歸案後依兵役法由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補辦徵兵四大程序】,不可能據以徵集。尤其是未檢判甲等體位。

四.體位判等〈複檢、驗退複檢〉皆經國防部醫檢署複查回文,縣市政府才能發文所屬委辦的公所開具【體位判等通知書】發文通知該當案主。

這個案例就討論串所有訊息綜合起來真把我考倒。

※我沒有任何不敬或其他想法,就這些討論串發言。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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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日記憶 金錢 +2 2014-02-03 20:16

  • 呂ㄚ家 金錢 +5 相信我 當我想不開要說我的當兵日記 你會發現更多好玩的地方. . 2014-02-03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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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TOP

徵兵體檢、複檢、驗退作業概述:

一.徵兵體檢〈兵籍表一式兩份,一份隨徵集交新訓單位,一份縣市政府永久保存〉
九十年左右〈含以前〉各縣市政府開設﹝體檢場﹞,撿場助理及雜務由行政單位派員充任,醫務由民間、軍醫院、衛生所派員擔任,並設【五人小組】任體位判等成員;縣市政府衛生局長、團管區醫官..等等擔任,兵役科處承辦為助理。
重點是:有問題、疑義的即當場書面通知《複檢時間、地點、報到地點等由承辦單位派員護送辦理並負責安全帶回。

複檢醫院分三個醫院;比方說“同一病名”第一年送803,第二年就只能送802或其他軍醫院〈不含三總〉,還是無法判等則第三年〝後送〞三總。三總是最後一個檢查醫院。這是流程〈同一病名只能複檢〝含申請〞檢查一個程序最長三年〉。
徵兵檢查最後皆有〝身體檢查結果通知書〞通知役男或通報人。

二.入伍新兵體檢〈國防部權責〉
入伍當天或翌日新訓單位依法辦理入營體檢,未合體位判等〈體位變更:如體重身高〉者即責付原護送人員帶回返鄉,另依複檢辦理。
【驗退】即由新訓單位送軍醫院複檢,一至兩個月作業天〈原則一個月〉完成,【驗退後】由內政部所屬層級單位管轄辦理。服役中途因病因傷或其他因素合於【停役】則由軍方辦理,停役返鄉報到完成繼由鄉鎮市區公所接辦。

停役兵複檢符合徵集體位立即辦理回役。

一般坊間傳言甚多,都是不甚了解所致,徵集作業有【徵兵規則】等標準作業程序依據,把部隊〈國防部權責〉和內政部作業混為一談自然是眾說紛紜。

僅就所知提供審酌,至於各執一詞之看法等恕不予置評。

[ 本文章最後由 Alona 於 2014-02-03 23:0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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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977 金錢 +3 精品文 2014-02-04 08:22

  • 軍醫二級 金錢 +10 專業的來了~ 2014-02-03 23:33

  • dragon690 金錢 +2 2014-02-03 23:31

引用 TOP

申請複檢:

診斷書:【兵役專用診斷證明書】一份

醫院:專科醫院或署立醫院。
有的人去各軍醫院看診是《無法拿到》兵役專用診斷書的。因為各級軍醫院有可能是【複檢】檢查醫院,尤其是三總,拿到〈甲種診斷書〉是不合兵役法所規定的,其目的也在於尊重役男權益,看看非軍醫院的診斷如何。

若三軍各醫院可以開【兵役專用診斷證明書】說有甚麼病症,那接著來的檢查結果不一樣成了自相矛盾,所以才有這個設計。

〈本條目老鬼所述僅供参考用,相關申辦蓋以政府單位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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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TOP

就上層所列這兩項:
13.民國89年回戶籍地兵役課展開調查,發現體檢應屬錯誤之誤植,根據兵役法並無履傳不到該如何辦理方式,所以無從查起(本例始無前例發生)。

14.依據兵役法未能於役男體檢時判定免役之體位,入伍後提出免役要求仍須依程序執行入伍期程,期間以觀察及複檢完成判定是否達免役標準。

以兵役法相關規定的實務作業來看,第十三項﹝未受檢﹞最後的作業是  依妨礙兵役治罪條例由鄉公所〈委辦單位〉陳報縣政府〈承辦單位〉移送法院審結,未到案則由法院發布通緝。所有兵籍表〈體檢表〉縣政府密件保存〈永久〉一份,屬於隱私權範圍,法院、本人正式行文皆可以要得到。未到檢  而誤植不可能,一人兩表核對身分就是避免頂替。88年集中檢場有刑警隊做指模建檔。

第13項未結就沒有第14項的情事。

以實務經驗來論,如果第13項所述為誤植查起來會死很多人,還有國賠的可能。

所有法律  兵役法  屬剛性法,登載不實、損及權益跟義務役是有比例原則。

〈謝謝  阿侯老鄉 誇譽。寫這一帖只是想讓對兵役實務不了解的軍友們有一個梗概,別無他意〉

[ 本文章最後由 Alona 於 2014-04-24 16:3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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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蜂火箭兵 金錢 +1 2014-08-17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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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軍醫二級 金錢 +2 我想,這就是這議題一夕爆紅,又一夕低調的主要原因 2014-04-24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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