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30年前就已經討論過了
引用:
原文由 cccyt 於 2010-05-25 07:01 發表
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三條曾加以具體規定:
一、 全國性之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應按省區分定錄取名額。
二、 省區錄取定額之標準,為省區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
人口超過三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加一人,但仍得按考試成績 依定額標準比例增減錄取之。
三、 對於無人達到錄取標準之省區得降低錄取標準,擇優錄取一人
,但降低錄取標準十分仍無人可資錄取時,任其缺額。
這種惡法讓外省籍公務員錄取率佔本省人的好幾倍,
這種惡法直到九年前才被李登輝設法廢除。
我要申冤,我是外省第二代,我總共考了11次高普考才錄取。
請大家看上面的條文第二款,所謂依各省人口數決定名額,指的是該省錄取人數的上限,而非下限。人口數的計算,是依民國38年政府遷台前的人口數為準,台灣省的定額是15人。
第三款說的才是下限,每省最少1人,而且如果此人低於錄取標準10分,則這個省1個錄取名額都沒有。所以如果真有外省籍受惠,每年最多34人(1省1人降低錄取標準,但蒙藏等特殊加分者另計)。
而且此法在李登輝廢除前幾十年,早已形同虛設。因為重點在"但
仍得按考試成績,依定額標準比例增減錄取之" 實際作法是,由每年的典試委員會視實際上有多少人達到錄取標準,加數倍至數十倍錄取,換句話說,不論考生省籍為何,只要達到最低錄取標準,一律錄取。
以民國67年高普考為例,當年高考錄取台灣省籍606人(定額15人的40倍),其他省籍172人。普考台灣省籍902人(定額15人的60倍),其他省籍284人。
再往前推10年,民國58-67年,高考共錄取台灣省籍3731人,占錄取總數77.17%,普考共錄取台灣省籍12072人,占錄取總數8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