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中
小
第 2 則發表於 2013-06-20 02:04 - 發短訊 - 加好友
顯示全部文章
據民國69年6月29日發布施行的"軍士官任官條例"第五條:
士官之初任,自下士始,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之:
一、陸海空軍士官學校或國內外同等士官校、班基礎教育畢業者。
二、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合格者。
三、 服現役成績優良之士兵經甄選訓練合格者。
而以前士兵晉升士官是營長級主官的職權,只要連長建議,營長發布人令,送師部核備即可。
3項初任下士的資格,前2項沒有問題,第3項彈性就很大了。所謂"甄選訓練合格"既然可由營長認定,那"在職訓練"還是"幹訓班士官隊"訓練都可,訓練要多久也不一定(取得各項"軍職專長"的規定時間不一)。例如,假設"文書士"這項軍職專長,可以用3個月的在職訓練取得合格資格,那某士兵在擔任文書職務3個月後,只要連長建議營長,說這個兵在職訓練合格,營長同意並發布人令,即可升任文書下士。(事實上有人只是佔缺,並未實際擔任此項職務的,只要人令發布也能晉升。)
如果升任士官如此容易,那一定弊端叢生。我記得當年還有一個規定,士兵必須經過至少12週的士官訓,才能晉升下士。不過這個規定只是陸總部發的行政命令(與我同時當兵的海、空軍同學,有好幾個未曾進過士官班隊,也晉升下士),嚴格說來,這個行政命令超越當時的母法"軍士官任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應該不合法,所以就出現一個巧門。
還是以"文書士"為例。有些軍友見過自己營上的營參一,怎麼沒去過幹訓班,忽然有一天就掛上行政下士的領章。那是這個營參一有做功課,知道士兵晉升士官的巧門,而營長又願意挺他,在職訓練時間期滿,營長本於職權發布的晉升士官人令,副本送師部核備,師部參一科通常只是存查歸檔,不會逐一查對有無受過士官訓。所以後來有些部隊會要求士官晉升人令上報師部時,要附上該員士官班隊結訓證書字號或是影本。
這個巧門後來也被關起來了,"軍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修訂後,初任下士要由師長級主官發布,並送總部核備,而"合格之優良士兵,係指甄選現役優良之常備兵,再施以所要之訓練並經測驗合格者而言。" 想要未經士官訓而升下士,已經不可能。
至於最少12週的受訓,因應士官的大量缺員,後來放寬為擔任非領導職的業務、專業士官訓可以酌減受訓時間(好像是最少8週即可)。
補充說明:
1.駕訓隊的課程,如果沒有士官訓練科目,不能升士官。如果升,不是因為該員受過駕駛訓,而是適用其他法條,如上面所說的,因"在職訓練"取得士官的軍職專長。
2.以前有直接到政戰學校(或忠愛莊等代訓營區)受訓4週,就掛"中士"下部隊擔任政戰士,不是不合法,而是適用於"軍士官任官條例"第13條"敘任"的規定任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