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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上將登陸:國軍共軍 都是中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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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grizzle_13579 於 2011-06-09 10:39 發表



以前是以前.現在是現在.
請問您老兄是活在什麼年代呢?
有法可管?
麻煩您指出什麼法律能夠限制老將們的言論.
殺江國慶的法律千百條.
那您可否指出個五百條來給我看



別老我一喝 ...
回應一下95反裝甲學長

刑法第一百條

第100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4)  行政函釋(1)   
第101條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1)   
第102條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裁判字號】:80年台上字第3859號  
【裁判案由】:叛亂  
【裁判日期】:民國 80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要旨】: 預備或陰謀犯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
政府者,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定有處罰之明文;而「中國共產黨」為叛亂
組織
,凡曾參加叛亂組織者,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組
織以前,仍係繼續參加,應負刑事責任。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0 條 (83.01.28)


第103條 通謀外國人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4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5條 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6條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7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8條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   
第109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他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1)  行政函釋(1)   
第110條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111條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1)   
第112條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3條 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為約定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14條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15條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畫或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是內亂或是外患就要看政府是承認我們跟對岸是不是同一國了 如果以內亂罪中所稱共產黨為叛亂團體的話 應該是以內亂罪來討論比較合理
而判例中所稱參加叛亂組織是否系指正式入黨,或是僅指於與該組織來往密切,那就是法官的責任了,單純就法條探討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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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輕鬆 於 2011-06-09 11:54 發表
大法官會議於2008年6月18日宣佈人民團體法中將「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規定,核認不符合憲法意旨,公佈該項規定失效。

共產黨是不是可以在台註冊為合法政黨嗎??

『台灣共產黨』以合法成立啦...該 ...
判例指稱為 中國共產黨為 叛亂團體阿
台灣共產黨不是 因為台灣共產黨目前沒有叛亂事實 如果有的話一樣可以召開憲法法庭 強迫其解散

王麻子 跟 陳麻子 不是同一人 雖然都是麻子

有就是台灣共產黨聰明 說他們跟對面沒關係 直接講有就可以強迫關門大吉了

1990年代 ,在中華民國總統 李登輝 、民主進步黨 、學運 人士、及一〇〇行動聯盟 等社會運動團體的努力下,該條文於1992年 5月16日折衝修改為僅限於「以強暴、脅迫方式」進行「叛亂」者方會受到追訴處罰

刪除了預備犯條文這次修法是為了幫那些政治犯解套 這次卻剛好救到這些人
講歸講 我沒強迫人就行了 以前是只要說出來 就可以把你送進去吃老米飯了

至於什麼程度叫強迫違法 一樣是由法官認定 不是一般人說了算 基本上法條探討時 不考慮證明 僅對其法意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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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81年台上字第2343號  
【裁判案由】:內亂  
【裁判日期】:民國 81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要旨】: 修正後之刑法第一百條普通內亂罪,明定以行為人客觀上須以「強暴」或
「脅迫」之方法著手實行為其構成要件之一,而所稱「強暴」,乃指一切
有形力即物理力之行使而言,不問其係對人或對物為之均包括在內;所謂
脅迫」,則指以侵害生命  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不法為目的之意
思,通知對方足使其生恐怖不安之心之一切行為而言。是行為人意圖破壞
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或
預備犯之者,倘若不具備以「強暴」或「脅迫」之手段實行或預備犯之者
,均應認其欠缺犯罪構成要件之該當性,而不在處罰之列。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0 條 (83.01.28)
          刑事訴訟法 第 302 條 (84.10.20)

[ 本文章最後由 白目東 於 2011-06-09 12:2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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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Guest from 118.168.134.x 於 2011-06-09 19:09 發表

輕鬆一點,休息一會兒!
請問點心有三聚青安 或是 塑化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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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雷擊 於 2011-06-09 19:29 發表
那天聽軍事記者說明,現在的一級上將(四顆星)是沒有除役年限。

也就是說,活到老、領到老、當到老 ... 但你別想去找老共談心事。

而二級上將(三顆星)除役年限70歲。

也就是說,70歲以後就可以跑到對面去跟敵 ...
一級上將終身役已經有修法改掉了 我沒去查 但是好像是 跟 三四顆星都改為68歲除役(懶得辜狗 因為這跟我無關了 我不是將軍)

會出現這個修法主要是 高魁元條款 高將軍聽說已經完全無法視事但是因為還有一口氣在 所以退休俸等各種福利給養優惠通通都在 可是已經失去當初備役終身的法意

國家讓一級上將備役終生就是希望在其退伍後若有倚重其長年軍事長才才訂此條款
但是高將軍狀況很明顯無法達成期望 而被批評為坐領乾薪 所以就修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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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aston1205 於 2011-06-10 15:04 發表
      對於這件事情..我阿娘提出她有趣的說法...
   她說..你們這些當過兵的..心理建設一定做的不差...
  不然像許**..這樣..在當時要官兵堅決反共..
    現在..幾乎是投共了..
    ...
會不經神錯亂不知道

但是學長阿 你的日記再不出文 可能又要出現四川省水利工程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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