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輕鬆 於 2010-04-19 23:27 發表
公益勸募條例.......
第11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必要支出,包括進行勸募活動所需人事費、業務費及其他辦理活動有關支出。
第12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物品捐贈時之時價,於捐贈人購入時, ...
再跟你們講一件更好笑的事
如果 該公司 將這筆 公益捐出 認列為 公司的公益支出 再去扣抵公司開支
這樣就更有看頭了 背書並無不法 你說這樣就這樣喔 帳冊拿出來阿 相關法令規定 帳目最少保存七年供查帳用阿
好幹拿出來.......................
跟某位政治人物一樣 xx費捐款 拿來抵所得稅
你知道我在講什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