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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grizzle_13579 於 2011-06-22 00:33 發表
我第一篇文就講過了,他們有保險,愛怎麼住當飯店住都無所謂
我注意的是為什麼有人會講說額度不夠了,才用會公帑!是依照什麼法律用公帑支付?
這很明顯看出是林管處的過失.
就算由林管處負責其傷患之醫 ...
請問從那裡看出林管處的過失?你是法官嗎?一方面要交給律師,一方面又說過失在某方,那當給你講就好了!
有一種叫不可抗力因素!在沒釐清責任前,誰有過失過失到什麼程度還不知道!
東星大樓不也是在馬市長任內官司一打再打,沒打贏之前老子市府一毛都不出,不是嗎?東星災民跟這些26誰比較可憐阿,全家死光家房屋毀壞,
對待自己國民都這麼""依法行政""
為何對 敵國人民如此 特例???
台灣有沒有外國人要求被殺害而要求國賠的事件發生過嗎?
當然有 幾年前的人蛇偷渡集團為了滅證將偷渡客推入海中不26家屬就是叫著要國賠?
最後有成嗎?
還是台灣人在國外被殺害.而請求外國府國家賠償的嗎?
有阿 千島湖阿 不是嗎?爛命一條 2w草紙 可以比照 人死了賠2w
這次沒死比照死了賠2w草紙 愛自費住多久隨便你 這樣如何?
東港船長被美軍殺海盜錯手滅掉不是嗎?
大陸跟台灣人在台北市被大樹給壓死.
走的法律程序或許不同.
不過過失單位也不可能因此而逃避過失責任及賠償責任
這樣講沒錯,,但是在責任歸屬完前不應任由對方予取予求阿!今天不是說不賠阿,有責任該賠就要賠,但是不是讓對方像吃定了一樣獅子大開口不是嗎?需不需要賠,該賠要賠多少?如果到時候26告輸,已經先支出的公帑要怎麼辦?又全民買單喔?一口咬定全部要林管處買單是不是有失公道?講白的啦,今天如果是本國國民先特例通榮還有話講,今天不分青紅皂白一體適用,那大家當公民當假的嗎?繳稅繳假的嗎?國家本來就該優先照顧本國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