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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化學士 於 2011-03-24 13:43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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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其實沒啥大不了的..
重點是-有沒傷到別人.造成別人身體/財產/生命傷害!.
2010前後我自己是酒駕親身體會者~!
2010年中我未婚妻傍晚載她母親/姪女
去看醫生.在台中 ...
應該酒駕修法改處以 蓄意殺人罪絕對有其法理可循 是不為也 非不能也
長到可以考駕照了,應該知道什麼是對什麼是錯!
就像現在一堆剝削虐待外勞者 都是處以行政罰(沒打傷或性侵的話) 罰完錢就沒事
然後繼續把人家當古代的家奴 長工一樣用(幹 古代地主員外打死自家奴才 屬家法頂多罰點錢給家屬就行了 若是在自己家出生的家奴,那更沒事,因為屬私產)
但是曾經有檢察官以 使人為奴役罪去起訴雇主 因為行為確實達到了
就跟沙石車壓第一下沒死 再 巴庫一次 應該處以蓄意殺人罪 而非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