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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hunterc01 於 2011-06-02 21:37 發表
其實我對這些都不感興趣,我只是想討論幾件事.
先從東崗事件來看好了
1.打死大陸漁民是正常,那麼打死越南難民就不行,別忘了越南也是共產國家,當時不是反共嗎?
2.闖進防區實施區離射擊,進入200公尺內實施摧毀射 ...
小明光大:
在海上不知敵情,多少距離是歸成功隊負責,多少距離要實施警告驅離,多少距離可擊沉,都有交戰守則可遵守。
三七事件的問題,60砲長大已經點破了,就是發現時船已上沙灘,明知對方無武裝且有老弱婦孺,就該上報交政戰單位處理,只是這樣處理有一大堆官員要被懲處。之前與之後也都有自稱投誠的人與船上過岸,有的上報,但這樣做一定會被記過。有的偷偷殺了埋掉,但這還是要上報,不過頂多上報到一兩級就停了。
那些職業軍官是為了官運,才有這種在一大堆官兵面前殺人,又派另一批官兵去埋屍、挖坑,拿出來再埋的鬧劇。這樣眾目睽睽下的亂搞,想要義務役的兵退伍後不說出去,可能嗎?
三七事件並非在海上摧毀越界船隻,是在岸上屠殺老弱婦孺,只為遮掩船已上岸的事實,那是在保仕途,跟戰備任務無關,請勿混淆。
戰備規定就只能擊沉越界船隻,但沒有賦予你可以殘殺無武裝難民的權限,軍官的命令也要遵守規定。何況這不是偷偷殺,是在幾百個官兵面前殺,這在國際公法上也都觸及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