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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則發表於 2011-08-10 16:17 - 發短訊 - 加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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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忠烈祠是規定必須「作戰陣亡」的才能入祀,所以奉令去修水壩卻被大水沖走的也不算。
承平日久,現在要「作戰陣亡」已不太可能,所以改成「因公殉職」;問題是這位救人的義士並非軍警消等公職,連幼稚園老師也不是,他的死與「公」(甚至廣義的工作)無關。
在這樣的情況下要進忠烈祠,根本就於法不容。這忠烈祠是國家設的,必須要有管理辦法,又不是sogo經營權,總統無權干涉的啊!
因救溺而死的人甚多,阿信大部落格裡寫的1980年代的金門大專兵,我部落格裡所寫的1977年在台中的蔡恆懷,革命軍所紀錄1983年在淡水的黃忠、林招財,都比現在的這個例子更適合進忠烈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