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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則發表於 2010-09-03 15:05 - 發短訊 - 加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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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第 8 條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現役軍人犯罪,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但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
以外之罪,而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六十一條
第 61 條 (裁判免除)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
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
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
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罪,不在此限。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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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王盈傑昨已被依恐嚇取財、侵占遺失物、妨害秘密等罪,移送軍事檢察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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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取財
第 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37 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8-1條 (洩密之處罰)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上開各罪都是刑法第六十一條案件 依法不能軍事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