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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是什麼?

之前一直不想去聊這個"腦結石"的政府.因為每天光是過日子就已經很累很煩了...
對於馬英九的嚴以對人.寬以待己.無能傲慢.說謊成性.原本以為時間到下台就沒事了...現在恐怕不是這樣了..

與中國簽訂CEPA不就是出賣其全台灣人民嗎?才4個月而已.攪的雞飛狗跳.他在急什麼?
中央對地方的關係符不符合馬英九的臺灣和中國是非國與國的關係?
急速親中.以中國標準為標準.以中國任何反應為善意反應.符不符合馬英九的終極統一論?
一向標榜依法行政的法學博士馬英九團隊在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提與中國簽訂CEPA.算不算犯內亂外患罪.算不算公務員瀆職?監察院.檢察官們都在那裡?

真的不知道他在忙什麼?滿市場的有毒食物問題真的比不過他老兄愛當中國人來的重要嗎?我的老天!!

何謂CEPA? « 本性@難移
http://tzunipono.wordpress.com/2 ... C%82-cepa%EF%BC%9F/

CEPA-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http://tzunipono.wordpress.com/2 ... C%82-cepa%EF%BC%9F/

大陸與香港更緊密安排(CEPA)
[url]http://209.85.175.104/search?q=cache:aZm7J_UgejsJ:www.shs.edu.tw/works/essay/2006/ ... mp;client=firefox-a[/url]

引用 TOP

CEPA_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 ... 2&variant=zh-tw
維基百科的CEPA解釋..參考....

引用 TOP

CEPA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中國名稱即為「更緊密的經貿安排」,請注意,這個名稱當中,是使用罕見的Arrangement (安排),並非一般常用的 Agreement (協議)......

大陸提簽署CEPA 江丙坤:若平等互惠 「什麼名稱都好」

    針對馬英九總統提出的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CECA)或是大陸商務部副部長姜增偉提到的CEPA,江丙坤表,不論是 CECA 還是CEPA,關鍵不在名稱,而在內部文字的表述。
    江丙坤說,只要兩岸雙方能夠平等協商,達成互惠條件,「什麼名稱都好」;唯有兩岸雙方簽訂經貿協議,才能避免台灣被邊緣化,兩岸關係正常化,創造經貿雙贏。

http://tzunipono.wordpress.com/2008/09/18/%E4%BD%95%E8%AC%82-cepa%EF%BC%9F/



如果反對與中國簽訂CEPA就是鎖國.實在是將問題簡化的太離譜了..

如果中國.臺灣簽訂CEPA.代表簽名的是那個層級官員?
中港CEPA  中國代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副部長.香港是商業司副司長.

我們呢?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特區馬先生?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特區商業司副司長?不會是中華民國總統某某某或副司長某某某吧!你想死阿6會同意嗎?

再者"中華民國憲法"第104條(通謀喪失領域罪)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好歹先修憲再媚共看起來還不至於落個通敵叛國嘛!

兩岸要建海底隧道算不算通敵?需不需受立法院監督?
馬政府遵循國共平台的協議內容是什麼?需不需受立法院監督?
毒奶赴大陸調查有"重大突破"是什麼重大突破?有協議什麼?需不需受立法院監督?

老共放個屁.標準就改.現在乾脆中國驗過就算.......

有那一件是與"中華民國"法律相容的?這個政府是我們的政治嗎?
開放當然可以.但常指責別人行事粗糙吃相難看..先看看自己.才4個月.....
一向標榜依法行政一切按照法律的馬政府將如何自圓其說...



                 中港CEPA部份條文...
    【前言】

    為促進內地(本份文件當中,內地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雙方”)經濟共同繁榮與發展,加強雙方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貿關係,雙方決定簽署「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目標
    通過採取以下措施,加強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之間的貿易和投資合作,促進雙方的共同發展:
    一、逐步減少或取消雙方之間實質上所有或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
    二、逐步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減少或取消雙方之間實質上所有歧視性措施
    三、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第二條 原則
    「安排」的達成、實施以及修正應遵照以下原則:
    一、遵循 “一國兩制” 的方針
    二、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
    三、順應雙方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的需要,促進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四、實現互惠互利、優勢互補、共同繁榮
    五、先易後難,逐步推進

    第三條 建立與發展
    一、雙方自2004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安排」下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具體承諾
    二、雙方將通過不斷擴大相互之間的開發,增加和充實「安排」的內容

    第四條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中特定條款的不適用    雙方認識到,內地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開放,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內地企業的生產與經營活動已經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雙方同意「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以及「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工作組報告書」第二百四十二段的內容不再適用於內地與香港之間的

    【第二章 貨物貿易】

    第五條 關稅
    一、香港將繼續對原產內地的所有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
    二、自2004年一月一日起,內地將對附件一中表一列明的原產香港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
    三、不遲於2006年一月一日,內地將對附件一中表一以外的原產香港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具體實施步驟載於附件一
    四、任何根據本條第三款取消進口關稅的貨物應補充列於附件一當中

    第六條 關稅配額和非關稅措施
    一、一方將不對原產於另一方的進口貨物採取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不符的非關稅措施
    二、內地將不對原產香港的進口貨物實行關稅配額

    第七條 反傾銷措施
    雙方承諾一方將不對原產於另一方的進口貨物採取反傾銷措施

    第八條 補貼與反補貼措施
    雙方重申遵守世界貿易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及「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並承諾一方將不對原產於另一方的進口貨物採取反補貼措施

    第九條 保障措施
    如因「安排」的實施造成一方對列入附件一中的原產於另一方的某項產品的進口激增,並對該方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威脅,該方可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後臨時性地中止該項產品的進口優惠,並應盡快應對方的要求,根據「安排」第十九條的規定開始磋商,以達成協議。

    【第三章 原產地】

    第十條 原產地規則
    一、適用於「安排」下貨物貿易優惠措施的原產地規則載於附件二
    二、位保證或物貿易優惠措施的實施,雙方決定加強和擴大行政互助的內容和範圍,包括制定和實施嚴格的原產地証簽發程序,建立核查監管機制,實行雙方發證和監督機關聯網、電子數據交換等措施,具體內容載於附件三。

    【第四章 服務貿易】

    第十一條 市場准入
    一、一方將按照附件四列明的內容和時間對另一方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逐步減少或取消實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應一方的要求,雙方可通過協商,進一步推動雙方服務貿易的自由化
    三、任何根據本條第二款實行的服務貿易自由化措施應補充列

入附件四

    第十二條 服務提供者
    一、「安排」中 “服務提供者” 的定義及相關規定載於附件


    二、任何世界貿易組織其他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如係根據一方的法律所設立的法人並在該方從事附件五中規定的「實質性商業經營」,則有權享受另一方在「安排」下給予該方服務提供者的優惠

    第十三條 金融合作
    雙方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在銀行、證券和保險領域的合作:
    一、內地支持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及部分股份制商業銀行將其國際資金外匯交易中心移至香港
    二、支持內地銀行在香港以收購方式發展網絡和企業活動
    三、內地在金融改革、重組和發展中支持充分利用和發揮香港

金融中介機構的作用
    四、雙方加強金融監管部門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五、內地本著尊重市場規律、提高監管效率的原則,支持符合條件的內地保險企業以及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其他企業到香港上市

    第十四條 旅遊合作
    一、為進一步促進香港旅遊業的發展,內地將允許廣東省境內的居民個人赴港旅遊,此項措施首先在東筦、中山、江門三市試行,並不遲於2004年七月一日在廣東省全省範圍實施
    二、雙方加強在旅遊宣傳和推廣方面的合作,包括促進相互旅遊以及開展以珠江三角洲為基礎的對外推廣活動
    三、通過合作,提高雙方旅遊行業的服務水平,保障遊客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
    一、雙方鼓勵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推動彼此之間的專業

技術人才交流
    二、雙方主管部門或行業機構將研究、協商和訂相互承認專業

人員資格的具體辦法




ps:個人真的不認為簽CEPA會讓臺灣明天更好.....恐怕連中華民國都會不見瞭.....

引用 TOP

這個人在台北市打嘴砲打了8年....
還記得林重威嗎?這個人曾公開說林重威是英雄.要從優撫卹...
事實是....他的北市府國家賠償官司輸了還一再上訴...

還記得921東興大樓嗎?這個人曾公開說盡全力幫助東興大樓重建.
事實是....
東興大樓是全國921重建大樓唯一未完成的.北市府官司輸了還一再上訴中...

納莉風災竟也成他的政蹟...這這個人口口聲聲維護臺灣主權.依法行政..再看看他所謂的依法應該只是別人要依法他可以不用依法.

這個人口口聲聲苦民所苦.電費再漲.選舉時的政見那一樣有在做?

以上算不算打嘴砲?

請問:有人知道國共協商簽了些什麼嗎?我們不需知道嗎?


"不要條文還沒出來就在那裡嚇死人!"
拜托這位哥哥.您不知道我們的總統是嘴砲王嗎?請先讓人民知道一下國共協商簽了些什麼吧!

引用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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