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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毅夫叛逃案 家屬求助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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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正義案—監察院對國防部暨金門防衛司令部糾正案文

監察院監察調查處「調查報告格式範本」說明資料 2001/9/4

糾正案文
壹、被糾正機關:國防部暨金門防衛司令部。
貳、案   由:為國防部處理金門防衛司令部二八四師八五一旅步五營第二連連長林正誼涉嫌叛逃,違反法律規定與社會正義,且金門防衛司令部對於如何確認人員失蹤之程序未予週延律定等缺失,爰依法糾正由。
參、事實與理由:
林毅夫本名林正義,民國(下同)六十一年間就讀國立台灣大學農工系一年級,於接受成功嶺大專寒訓後,申請轉入陸軍官校正四十四期就讀,適為六十年二月美國與中共簽訂「上海公報」,我國於該年十月退出聯合國之際,其從軍之舉因而聞名一時。六十四年官校畢業任中尉官階,留校擔任學指部第一營第一連排長,因與其他軍官同姓名而改名林正誼,六十五年考取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六十六年十二月晉升上尉,六十七年八月一日獲得碩士學位後,調任金門防衛司令部(下稱金防部)二八四師八五二旅步八營第三連連長,旋於六十八年二月調任該師八五一旅步五營第二連(下稱馬山連)連長,駐防金門馬山據點。然渠竟於該年五月十六日夜間棄職失蹤,國防部綜合相關跡象研判係涉嫌叛逃,惟因「生未見人,死未見屍」及其他因素之考量,一直以「失蹤、死亡」淡化處理,並發給其家屬撫卹金。林正誼叛逃投共後改名為林毅夫,迨本(九十一)年五、六月間,因父喪而有意返台,經媒體披露之後引起社會關注,並且質疑該部之處理方式不當。案經本院調查,國防部暨金門防衛司令部處理本案核有下列之違失:

一、林正誼叛逃投共係一起預謀行為,金防部對其疏於考核,保防體系亦未發揮防範作用,核有闕失。
依據金防部六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陸軍二八四師八五一旅步五營二連上尉連長林正誼失蹤(涉嫌叛逃)案初步調查報告」載述:「林員調任為馬山連連長時,曾表示不願前往,自覺有被利用的感受。」、「五月十四日晚間八點左右,林正誼至班哨巡視,曾指示哨兵:如發現水鬼,只要他不侵犯,就不要開槍招惹他們,並編述血堡故事,以殺害水鬼,將遭報復恐嚇士兵。」、「六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自台灣休假回來,林員情緒很不穩定,並稱希望能回陸軍官校任職及兼課,對未能參加培英案考試內心很失意。」、「又於五月十六日上午八時,以當月份潮汐表繕印有問題為藉口,向該連辦理文書之一兵廖振柱索取本月份潮汐表,並予以留閱。」而五月十六日係下午一六○○滿潮,二二○○退潮。當日二一三○時,該連上兵文書童進耀即發現林正誼不在寢室,迨十七日凌晨○○四○時二八四師人員因林正誼擅離崗位遍尋不著,經清查發現該連短少物品包括救生衣乙件、帆布腰帶乙條、水壺一個、指北針乙只、急救包乙個、軍人補給證乙枚、及連長保管之作戰計畫與司令官對金門防衛作戰指導講話全文。馬山連於同年月十八日移防時,復發現連旗遺失。另據聯合報八十五年九月四日第九版報導林妻陳雲英女士向該報記者表示:「當年林毅夫是從金門游泳到大陸」、「我知道他這一走,兩人可能永遠無法再見,但他說不去會感到遺憾,我就同意了」。足見林正誼係藉其擔任馬山連長職務之便,熟知當地海岸地形及崗哨部署情形,安排其泅水逃亡之安全路線,並備妥逃亡及證明身分所需物品,算準潮汐有利時間,摸黑潛逃對岸,顯係有預謀經過縝密規劃之行為,然金防部對駐守前線重要據點之幹部,竟疏於考核,且當時雖有上述諸癥候,然軍中內部保防體系未能即時查覺,有效反映,發揮防範作用,致使叛逃得逞,經核均有闕失。

二、馬山連衛哨迄未發現林正誼潛至崗哨旁海邊泅水逃亡,其監視警戒顯有欠嚴密確實,亟應檢討改進。
依據金防部六十八年九月十三日(六八)堯精字第○九七四號呈報「林正誼失蹤案檢討報告」等相關案卷文書暨九十一年六、七月間分別訪談當時擔任二八四師作戰官之朱維忠上尉、案發當夜查哨之訓練官林文彬上尉、馬山連輔導長楊正平等人筆錄,金防部於當時實施有宵禁及陣地關閉後官兵不得外出之規定,惟六十八年五月十六日夜間二○三○時,馬山連上兵文書童進耀赴營部接領新兵,經過伙房時遇見林正誼在伙房內,童員向其報告要到營部接領新兵(此為所知林正誼當夜之最後行蹤)。二一三○時,童員帶回新兵欲向林正誼報告,林正誼已不在寢室。二二○○時,童員透過安全士官向各據點找尋未果,二二三○時仍未見其蹤影,即安排新兵就寢。二二五○時,該師查哨官向太平、林文彬上尉等二員至馬山連查哨時,遭衛哨兵阻擋進入營區,該二員即要求通知連長前來,通報後發現林正誼不在寢室或連隊,經詢問安全士官得知上情後,即向副連長徐季生中尉、輔導長喻雲寶及楊正平(楊員於五月十七日接任輔導長,五月十四日到任銜接)中尉查詢,均不知林正誼去向,隨即通知該連各班、排全面實施陣地搜索。二四○○時,證實林正誼失蹤,即於翌(十七)日○○一○時反映師部。十七日○○四○時,師長周仲南少將指派副師長劉國嶼少將、副主任徐文宣上校、政四科科長周朝發少校抵達馬山指導搜尋,仍無所獲,並清查發現該連短少救生衣等物品,○一二○時反映金防部。另林文彬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訪談紀錄表示,師部進行前述搜索之後,師長詢問渠何處有通往海灘之通路?渠告知該連通往海邊之陣地前緣斜坡一處垃圾堆,有一小路勉可通往(按:位於該連防區西北角,接近五號哨),且為雷區,在師長指示下,由渠前往查看並發現乙隻寫有「連長」的球鞋,隨後尋獲另一隻,研判應為林正誼所有。綜上,足見林正誼係於五月十六日二○三○至二一三○之間暗中自寢室潛往海邊,穿著救生衣,利用退潮之際泅水逃至大陸,該連衛哨對於營區通往海灘小徑及海岸線之監視警戒顯有欠嚴密,致未發現林正誼自馬山連連部潛往海邊泅水逃亡行跡,亟應確實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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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確認人員失蹤之程序未作週延律定,致發現林正誼離開崗位之後未立刻陳報指揮系統因應處理,錯失有效搜捕之時機。
(一)按馬山連距對岸角嶼僅約二、一三○公尺,以一般游泳速度加入海流因素,估計約需兩小時即可橫越到達對岸,而在夜間無照明之下,由該連連部前往五號哨約需七分鐘,由該處避開哨所及地雷區潛至海灘下水應需十分鐘以上,而六十八年五月十六日夜間二○三○時,該連上兵文書童進耀在伙房內看到林正誼,二一三○時自營部接回新兵欲向林正誼報到,此為該夜發現林正誼不在寢室之第一時間點,故林正誼應係在該兩個時間點內由連部潛往海邊,據此估計自二一三○時童員發現林正誼不在寢室,迄林正誼通過海灘下水泅泳至海域中線範圍之有效搜索時間不超過一個半小時,亦即在二三○○之後進行之搜索已無實益。
(二)經查馬山連上兵童進耀於發現林正誼不在連部之三十分鐘後,即二二○○時始透過安全士官向各據點找尋,在無所獲之情況下,於二二三○時逕行安排新兵就寢。二二五○時,師部查哨官向太平、林文彬上尉前往該連查哨,發現林正誼不在寢室及連隊,向該連副連長、輔導長等軍官查詢,均不知林正誼去向,隨即動員該連各班、排全面實施陣地搜索,惟仍未發現林正誼蹤跡,始於次(十七)日○○一○時反映師部,師長於獲悉後,立即指示第一線部隊加強海面搜索及海岸線戒備,另指派副師長劉國嶼少將等人趕赴馬山瞭解狀況並指導各項搜索事宜及物品清查。金防部於○一二○時接獲反映後,立刻通報所有防區加強海岸監視及各漁港哨管制諸活動,指示該師於任務地區內實施局部「雷霆演習」,並通知北海岸各砲兵營完成戒備待命,各觀測所及海岸哨使用所有夜視器材,嚴密海、陸搜索,並於○三○○時,通知兩棲偵察營,完成待命準備,於○五○○至○六三○時對北海岸實施海面搜索,○九三○至一一○○時實施東海面水域搜索。迄一一○○時,該連經四次搜索,均未有所發現,該旅即召集旅部軍官及曾服務於馬山之副連長、排長等,編成小組,再次於馬山據點內及海灘反覆搜索,仍無所獲。
(三)經核:據國防部說明外島地區若發生人員失蹤、逃亡事件,其搜尋(捕)標準作業程序係依「雷霆演習」計畫辦理,然該計畫係關於逾假不歸及不假離營已經確認後之搜索作為,缺乏如何確認之程序規定。本案士兵發現林正誼離開崗位之初,未立刻陳報因應,其後復自行透過安全士官向據點查尋,均未進入指揮管理系統,查哨官向該連副連長查詢之後,亦僅作陣地內搜索,進行海岸線及海面搜索之時早已錯失有效搜索之時機,顯示確認人員失蹤之程序未作週延律定之下,動員大批人力之「雷霆演習」,其效果卻為徒勞無功。
四、國防部明知林正誼涉嫌叛逃,卻未指示軍法機關依法偵辦,且以失蹤案淡化處理,其後又辦理撫卹,發給其家屬撫卹金,違反法律規定與社會正義,使本案對於國軍之傷害延續至今,顯有違失。
(一)經查金防部六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以(六八)堯精字第○四號呈,陳報陸軍總司令(下稱陸軍總部)及參謀總長之「呈本部二八四師八五一旅步五營二連上尉連長林正誼失蹤案,初期調查報告」中,經綜合各項資料研析,認為林員叛逃可能性較大,且成功率頗高,並指出林員因個人自視甚高,急功近利,見異思遷,對中共心存妄想,導致叛逃。該部復於六十八年九月十三日以(六八)堯精字第○九七四號陳報陸軍總司令之「呈本部二八四師『林正誼失蹤』案檢討報告」中,針對防逃措施之缺失與改進措施提出檢討,及對師長等各級失職人員提出懲處建議。另陸軍總部(政四處)六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簽呈「檢呈陸軍第二八四師上尉連長林正誼失蹤(涉嫌叛逃)案初步調查報告」之第六項「結論與建議」(一)登載:「就以上研析結果,林員顯然涉嫌叛逃,惟是否得逞,尚待證實。」其後,陸軍總部政四處於六十八年十月一日簽報,併案建議將懲處建議轉報國防部,該案僅用印至副處長王廉中上校,並記載有「面示 王處長囑稍緩辦理」等字,然未批示或署名,國防部研判該等字跡為當時擔任處長之趙一龍上校所寫,所稱「王處長」為當時之國防部政四處處長王子英少將,其原因應係該案說明三所述:「林正誼失蹤經過及調查情形,本部前已報告國防部,惟對失職人員懲處乙節,原預定俟狀況判明後再議。」因此,金防部及陸軍總部之內部陳報與處理方式均認林正誼涉嫌叛逃,金防部且已對其所屬失職人員提出懲處建議,應無刻意掩飾。
(二)總政戰部第四處於六十八年五月十七日簽報參謀總長宋長志上將,建議本案採「外弛內張」、「不刺激官兵及戰地民眾心理」及「不肇致謠傳」措施,經參謀總長核定。總政戰部(第四處)嗣於六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簽陳「駐金門之二八四師連長林正誼涉嫌叛逃案可能發生之影響及擬採措施」,依其內容:「綜研有關跡象,林正誼涉嫌叛逃。」、「對於本案爾後之處理,自說法以至應採之相關措施,均宜衡量其對軍中、國內及海外可能發生之影響,以及敵人或不法份子可能利用之作為,統盤考量,權衡利害,相互配合,保持彈性,適宜決定,以儘量減少其不利之危害。」、「在未獲證實林正誼叛抵匪區時,不論於宣告『林正誼失蹤』或『林正誼死亡』時,均按國軍有關之薪、卹規定辦理,惟在作業技巧上加以研究,以達外收堵口、內別是非之要求。」、「如證實林正誼已叛抵匪區,則停止林正誼一切給與、疏導其家屬免為不法份子利用,並分採適當之對內教育與檢肅措施。」,其附件「林正誼涉嫌叛逃可能之影響及應採措施之研究」對於此一事件在軍事、政治、心理方面可能發生之影響,以及中共等方面可能藉此對我進行之打擊及應採措施加以陳述,包括「軍事上:判其(指林正誼)所接觸有關軍事訓練機密之資料有限,應無造成重大軍事危害之顧慮。」、「政治上:以林某於台大一年後志願入陸軍官校正期就讀,政大研究所畢業,並獲頒優秀青年獎章,加以其籍隸宜蘭,在政治上可能造成國際人士某種錯覺,影響對我國之看法與信心,尤對海外忠貞愛國僑胞產生親痛仇快之反應,減低對政府之向心。」、「如證實林正誼叛抵匪區時,...視狀況,於適當時機,就本案加以檢討,究明責任與教訓。」、「本研究奉核定後,作為本案爾後處理之準據,並將其中有關事項分別即時密予轉達陸總、金防部等有關單位主官,以期統一行動,適切配合。」案經參謀總長宋長志上將於簽陳當日核定。
(三)金防部二八四師乃於六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以(六八)榮正字第三七一一號函發布林正誼「失蹤」通報。另依據陸軍總部政四處六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及六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簽呈,該部指派二八四師政戰主任李醇典上校率員於六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前往宜蘭將林正誼失蹤情形通知家屬,告知內容如次:「一、林正誼之失蹤,部隊已盡全力搜尋,迄無所獲,依事實研證顯係下海叛逃。二、林正誼罔顧國家培育之恩...此種叛逃行徑,實非體面之事,如對外宣揚於公於私均無益處,必須保持鎮靜,相信政府適當之處置,...當依規定盡力協助與照顧。」林正誼之妻陳雲英獲告知上情後表示,希望在失蹤案未明朗前,政府不要公開宣布,渠亦保守秘密,暫不告知父母及兄長。嗣於林正誼失蹤屆滿一年之際,該師以六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六九)陸誠字第三三八三號函請按留守業務規程辦理死亡通報。國防部於六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以(六九)禪餉字第六七八一號令核予「陸上失蹤屆期宣告意外死亡」,聯勤總部留守業務署以(六九)禪餚字第一○三六五號令核定依「視同因病死亡」辦理撫卹,並按林正誼服役年資八年四個月又十八天,給卹六年十一個月,撫卹金共計台幣四七萬五、一四○元(一次卹金一一萬七、二七五元,功績卹金一、八○○元,年撫金三五萬六、○六五元),分由其父林火樹及其妻陳雲英領取,已於七十六年五月給卹期滿。
(四)查國防部雖明知林正誼涉嫌叛逃,卻未指示軍法機關依法偵辦,竟即以失蹤處理,失蹤期間並繼續將薪資發給其家屬,於屆滿一年後,又發布「陸上失蹤屆期宣告意外死亡」及辦理撫卹,顯然違反陸海空軍刑法、軍事審判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與社會正義,且使本案對於國軍之傷害延續至今,顯有違失。
五、國防部於八十二年起即發現林正誼叛逃至大陸改名為林毅夫,竟未撤銷其意外死亡宣告,並進行法律追訴程序,始終採取淡化處理,導致追訴時效是否完成等爭議,該部對本案之處理,顯有欠積極妥當。
(一)依據總政戰部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簽呈,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於八十二年六月間情資,指中共北京社科院要員林毅夫係六十八年自金門馬山泅水投共之林正義,該項情資移由總政戰部研處。總政戰部綜據該單位檔案資料研判,林毅夫可能即林正誼,但為避免衍生政治問題,影響兩岸關係或引發國際爭議,以保持現狀,不動聲色方式處理,負面較小。本案係由總政戰部主任楊亭雲上將核定。
(二)依據總政戰部八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簽呈,八十三年二月間陳憲良自美函陳:林正誼叛逃成功後,受中共栽培化名林毅夫赴美深造,現已擢升國務院農林經濟部副部長。總政戰部認為林正誼投共赴美,應可認定為事實,惟本案匿息多年,主動查究可能造成極為不利影響,如中共方面未有所運用動作,建議仍採不動聲色方式,避免外界猜疑藉詞,造成二度傷害。本案係由總政戰部主任楊亭雲上將核定。
(三)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陸軍總部反映:「八十五年九月四日聯合報『兩岸邊緣人』報導:林毅夫當年從金門游泳到大陸,亟思鄉情,欲申請返台」。該部經會請人事、軍法部門覆稱:如當事人以「林正誼」身分抵境,且經科學鑑驗確證,「死亡宣告」、「叛逃」等軍法部分,可檢具相關資料逕行告發;如另以他名身分申請返台,則依內政部現行規定辦理;審酌本案如尚無適處之道,目前宜爰採淡化處理方案。自八十七年三月起,有關本案之媒體報導陸續出現,陸軍總部乃於該年四月間預擬處理林正誼入境來台可能涉及問題與限制因素研析處置建議表,其內容略以:「林正誼確經宣告意外死亡請卹,倘證實其屬意圖逃亡,則應追繳撫卹金,並依法治罪。」、「林正誼係屬『敵前逃亡』,法律追訴時效為二十年(迄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止),本部或其家屬可向司法機關提出『撤銷死亡宣告』,如另發布通緝,因其已不具現役軍人身分,應由司法機關辦理,所涉『敵前逃亡』罪行法律追訴時效將可延長五年。」總政戰部第四處就上述陸軍總部預擬處理建議表簽經總政戰部主任曹文生上將核定後,以國防部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八七)祥秘(一)○四七五號令核覆審查意見略以:林正誼所涉罪行,追訴時效為二十年,若於追訴期間回國,渠已不具軍人身分,應由司法機關追訴審判;處理本案面臨「身分恢復」、「司法管轄權」、「入出境權責」及「兩岸政策」等諸多限制因素,且鑑於當前兩岸政治環境,本案宜續採「保持現狀,不動聲色」淡化處理原則,縝密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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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據國防部於本院約詢後之書面補充說明,在八十八年十月三日改制前,軍法偏重於統帥權而非司法權。本案係由林正誼當年任職所屬政戰部門調查,軍法單位自始即未獲任何林正誼叛逃相關資料,自無從查辦,迨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陸軍總部軍法處接獲該部政戰部門會辦報載林正誼相關資料,始獲得上情,惟按當時林正誼已無軍人身分,依軍事審判法笫五條第二項規定,犯罪在任職服役中,發覺在離職離役後者,應由司法機關追訴審判,是軍法機關在無具體資料佐證,其所屬單位亦未移送之情形下,並不宜主動發動軍法偵查權。本案發生之時,除因證據不明確,以致未立即移送軍法單位處理外,考量當時兩岸正值對立之緊張氣氛,又逢中美斷交時期,而林正誼入學軍校前係台灣大學學生,身分敏感特殊,囿於當時之時空背景與政治情勢,或有其不得已之考量,於今事隔多年,軍法單位從媒體管道雖可得知林正誼當年之行徑梗概,惟因礙於現行法令規定,始未採取法律行動。
(五)經核:林正誼以現職軍官身分涉嫌棄職叛逃,國防部先以失蹤處理,其後發布失蹤屆期宣告意外死亡,並以保密方式處理,當時處理情形並未通知軍、司法機關,八十二年國防部發現林正誼並未死亡,叛逃至大陸改名林毅夫之後,自應撤銷其意外死亡宣告,並即進行法律追訴程序,然該部不此之圖,在九十一年六月三日立法院國防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議國防部應追回林正誼之撫卹金之前,始終採取「保持現狀,不動聲色」之淡化處理原則,導致追訴時效是否完成等爭議,該部對本案之處理,顯有欠積極妥當。
六、案發當時金防部對於軍中機密資料並未律定點收移交之保管作法,致無從查核,其管理有欠確實,亦有不當。
經查陸軍總部六十八年五月廿一日簽陳「陸軍二八四師上尉連長林正誼失蹤(涉嫌叛逃)案初步調查報告」、國防部六十八年五月廿一日簽陳「金門二八四師連長林正誼涉嫌叛逃案可能發生之影響及擬採措施」及金防部六十八年九月十三日呈報「二八四師林正誼失蹤案檢討報告」,對於林正誼涉嫌叛逃之後,馬山連是否有機密資料遺失未見記載。依據國防部之說明,案發當時機密資料之保管作法已無資料可稽,惟該部留存七十四年六月一日印頒之「軍機保密實施規定」第六十條已有相關規定;此外,該部後續處理「林正誼叛逃事件」調查小組,為釐清林正誼叛逃時有無攜走機密資料,曾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至八月十五日訪談與本案有關人員計高華柱等四十七員,其中前二八四師政四科長周朝發、五營營長侯金生、五營二連副連長徐季生、輔導長楊正平及傳令林世言等五員表示:清查未發現連長保管之作戰計畫,但無法證實是否為林正誼攜走;前二八四師作戰科長詹賢德及五營輔導長周國緯表示:清查短少由林正誼連長保管之「防區作戰計畫講習資料」,作戰科訓練官林文彬表示:渠曾負責「司令官對金門防衛作戰指導講話全文」之編撰,發予連長以上幹部人手乙冊,林案後收繳該講話全文,短少林正誼所有之編號七十六號資料,並曾向師部科長詹賢德報告;另前陸總政四處副處長王廉中、總政戰部政四處副處長孫忠信及二八四師五營二連輔導長喻雲寶表示:並無林正誼帶走機密資料的證據。經核:金門於六十八年之時為前線戰地,而作戰計畫及其相關資料記載武力部署與應變方式,其機密等級為極機密(旅級以上)或機密,重要性不言可喻,然當時相關調查未予敘明,事後有關人員之說法頗有差距,足認案發當時軍中機密資料並未律定點收移交之保管作法,致林正誼當時究竟保管多少件機密資料,並無簿冊文件可資查核,對機密資料之管理,顯有欠確實,亦有不當。



綜上所述,國防部處理本案,明知林正誼涉嫌叛逃,卻未指示軍法機關依法偵辦,先以失蹤處理,後又宣告意外死亡辦理撫卹;且在發現林正誼叛逃至大陸改名為林毅夫之後,始終採取淡化處理,不僅未撤銷其死亡宣告,追回撫卹金,亦未追究其法律責任,違反法律規定與社會正義,導致本案對國軍繼續造成傷害,並衍生諸多爭議與非難,難辭違失之咎。同時,本案亦顯示金防部對重要幹部疏於考核,保防體系未發揮防範作用,馬山連衛哨之監視警戒嚴密不足,確認人員失蹤之程序未作週延律定,發現林正誼離開崗位之後未立刻陳報指揮系統因應,錯失有效搜捕之時機,以及軍事機密資料之保管作法有欠確實等缺失。爰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提案糾正,送請國防部督飭所屬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提案委員: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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