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小瓜呆 於 2010-10-20 09:52 發表
廢死與原諒死刑犯是八竿子打不著的兩件事,歐盟之所以會要求各國廢死,那是法律哲學。
我們不該相信法官的水準,就像我們不該相信政客的水準一樣。那些會判強姦幼女無罪的法官,就在我們這個司法體系裡「獨立」審 ...
小瓜呆大,您說得沒錯,但是小弟的觀點是
在罪證確鑿的狀況下,還曲解法條,輕判強姦犯的,就是恐龍。
在罪證確鑿的狀況下,還曲解法條,輕判殺人犯的,還是恐龍。
在罪證確鑿的狀況下,正確引用法條,判殺人犯的死刑,這就是法官該做的事情。
所以同一批人,可能恐龍可能英明,可是在罪證確鑿的情況下,法律允許下,死刑還是可以繼續存在。
別忘了,獨立審判只是期望,人就是人,有自由心證的部份,所以要用罪証和法律,使得自由心證的範圍,減到最小。
軍法時代有人被誤判,小弟感到萬分悲哀,可是請您就事論事,看看那四十幾位死刑犯的案情證據,那一個是有冤情的,趕緊跟吠死檸檬說,來個包青天式的大翻案,大洗冤,證明有誤判,這樣費死才能慢慢為人民接受。
可是在那之前,這是台灣人民的選擇,將近九成贊成保留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