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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則發表於 2013-01-03 17:12 - 發短訊 - 加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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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的意義,在於使受刑人對自己過往所犯下的罪行負起責任,並從中自我反省。刑罰的輕重,容有討論的空間,刑罰的執行過程,也有可再確認的地方,然而刑罰的不可以輕易廢除,卻是維護社會治安的基本保障。
個人不認同在現在廢除死刑,是因為國人的道德意識與守法精神尚未達到可以廢除死刑的境界,妄自為之,會讓社會付出更大的代價。《左傳》中記載了鄭國名臣子產說過的一段話:「唯有德者能以寬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鮮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翫之,則多死焉。」對此,孔子的評語是:「政寬則民慢,慢則糾之以猛;猛則民殘,殘則施之以寬。寬以濟猛,猛以濟寬,政是以和。」這段記載雖以政府施政為主題,但也可以看做要以什麼樣的法律來約束民眾。有必要的嚴刑峻法,才能使人民不敢輕易犯罪;而在施罰時要體恤當事人的處境,才不會自詒苛法之譏。
以我國現在的法律而言,最重的毋寧就是死刑,但也因為有死刑的存在,才使得國人不敢輕易以身試法,才知道自己犯罪的代價,最重可要付出生命,因而使社會的治安尚有最後一道屏障。假使輕易廢死,而又不設置一嚇阻力等同於死刑的刑罰,終究要付出治安失控的代價。
而且,那些主張廢死、主張罪刑減輕的人們,似乎也沒有想過,他們這樣的舉動等同於告訴世人:犯錯了不要緊,反正你們也不需要負相應的責任。這種舉動,等同於另類的鼓勵犯罪、另類的削弱國人的道德與責任意識,其後果不堪設想!
個人倒是覺得,與其推動廢死,倒不如設法強化民眾的道德意識與守法精神,更能從根本上減少導致死刑發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