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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則發表於 2008-04-30 07:52 - 發短訊 - 加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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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南排的說法,標題不應該這麼下。
人家長相跟穿著是她的自由,沒理由這樣成為性侵的理由。
根據自己在監獄混飯吃的一點瞭解與印象,
判20年相對是算重的,但是在服刑上僅需11-13年就假釋出來了。
其實是相當的寬鬆。
現在有治療,但是司法單位對於性侵的治療要看主官的觀點,
有的很重視,就有產生監控的效果,
有的不重視,就要治療師作作資料。
知道嗎?監獄已經住到四人房住六個人了,
早該恢復死刑,讓一些該清理的清理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