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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陸軍野戰砲兵 於 2025-10-24 12:23 發表


個人認為,諸公和媒體們勿再用「閃兵」這語句,他們的行為是「逃兵」!
社會不應用「閃兵」這中性或新潮語句,來減化那些光鮮亮麗應為表率的藝人們惡意做了最不應該的事,那都只會強化年輕人認為該不法作為,根 ...
閃兵人數破4位數曝光 「最高檢」對藝人閃兵說重話
轉貼剛才的網路新聞  的確要重視這問題


檢警針對藝人閃兵案展開第三波搜索,不少形象正面良好的藝人,因此中箭落馬。
對此最高檢察署也發新聞稿表態,少數知名人士充分享受社會資源,
卻以不正當手段逃避兵役嚴重破壞兵役制度公平性,應予嚴厲追訴

一、兵役制度公平落實是凝聚民心士氣的重要指標,也是國防安全的保障,國內外皆然
兵役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同法第3條規定,
年滿18歲至屆滿36歲之男子為「役齡男子」(簡稱:役男),其意圖逃避兵役,
而不依法接受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或徵集等徵兵處理者(媒體用語:閃兵),
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4條等規定,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少數社會知名人士充分享受社會資源,卻以不正當手段逃避兵役,嚴重破壞兵役制度公平性,
影響民心士氣至鉅,檢察機關應從嚴從速追究
最高檢察署已函請各檢察機關於偵辦「閃兵」案件時,對於破壞兵役制度情節重大者,
從嚴從速偵辦,以維兵役制度公平性。

二、目前我國對於妨害兵役制度刑事案件過於輕縱,對於惡性重大之閃兵案件,
檢察官應具體求刑、法院判決過輕時,應依法上訴。
(一)以不正當手段變更體位方式逃避兵役者,受刑事追訴的被告僅冰山一角
依98年起至114年9月止之統計資料,涉犯「閃兵」案件之被告共計2,198人,
其中1,670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另528人獲緩起訴處分。

最高檢察署法學研究中心分析前開統計資料,就「閃兵」案件,
役男滯留境外占最大宗(計1,012人),依序為無故不接受徵兵檢查(計437人)、
接受徵集令卻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計417人)等。

至於以不正當手段詐稱疾病、偽造或變造醫療證明、行賄醫師或以其他不正方法變更體位,
以達免役目的之役男,累計16年來僅48人被查出並移送法辦,其他未被查出者不知凡幾。
對照近期因藝人「閃兵」事件到案人數已達20餘人,足徵此類以不正當手段逃避兵役的「閃兵」犯罪態樣,
目前被查出者,僅冰山一角。

(二)「閃兵」案件法院量刑過輕,自98年迄今入監服刑者僅千分之一
98年迄今,涉犯「閃兵」案件而被起訴之被告共1,670人,僅113年及114年各有1件判處1年以上,
但未逾2年,其他1,668人之宣告刑均在6月以下。換言之,以不正當手段逃避兵役入監服刑者僅千分之1,
可見目前法院對於此類案件之量刑過輕。

(三)最高檢察署已函請各檢察機關於偵辦「閃兵」案件,經查明被告犯罪事實明確而提起公訴時,
應向法院請求從重量刑,如認個案判決量刑過輕,則依法提起上訴。
三、目前我國兵役制度存在諸多缺失與漏洞。最高檢察署呼籲有關機關應重新檢討兵役制度,杜絕不法逃避兵役的管道
據資料顯示,112年5月30日役男體位區分標準修訂後之免役率高達16%,
修訂前之111年免役率更達25%,若資料屬實,兵役制度顯然存有嚴重缺失與漏洞,亟需重新檢討與整頓。

最高檢察署法學研究中心分析,自113年1月1日義務兵役役期恢復為1年起迄今,
「閃兵」案件每年平均件數已從103至112年間之平均105.1件增加為133.33件,顯示整體「閃兵」案件有增加趨勢。

為遏止此一逃避兵役嚴重影響民心士氣的情形一再發生,最高檢察署強烈建議:主管機關應通盤檢討並強化兵役法第32條以下之「徵兵處理」機制,核實兵役體位的認定,並提高法定刑度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使其不得易科罰金,填補制度漏洞,讓心存僥倖之役男徹底斷念,杜絕不法逃避兵役之管道。


我最近使用 脆 這幾天看到很多....服過兵役的好弟兄 都上傳自己服役梯次 部隊
對自己服役感到光榮 也有滿滿的回憶
閃兵 逃兵這議題 應該會在燒一陣子


[ 本文章最後由 269砲指部 於 2025-10-24 14: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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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陸軍野戰砲兵 金錢 +2 「閃兵」,易讓時下青年認是見時尚,流行。政府應採用「逃避兵役」,「妨害兵役」。 2025-10-24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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