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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枉被迫多當一年兵 陸一特:賠錢啦

引用:
原文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12 19:21 發表


正所謂:「你有張良計,我有過牆梯。」

兵役法(民國48年)第15條:「陸軍為期二年,海、空軍為期三年,期滿退伍。」似乎可作為抗議陸一特役期的施力點。不過,國家擬定的政策必定於法有據,例如:兵役法(民 ...
國防部現在是用第37條來做回應  做為沒有賠償問題的依據
那如果用民法148條的誠實信用原則 拿來解釋延役一年作法不當 應該也是一條出路吧
否則 兵役法規定的那麼模糊
哪天國防部要求某些人多當幾年兵 那人民的權益有何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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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sam 於 2010-12-15 11:00 發表

排長你這解釋就差很多了~!
回到問題本身.服役(義務役)是憲法中規定之義務.有著大架構下.再授予兵役法詳細規定
所以當年是-海空(陸戰隊)三年.而陸二特與憲兵兩年.
這邊所講的是陸一特兩年退伍後再行教召一年!!
...
如果當年會將陸一特延役一年的原因  歸咎於兵源不足
那很簡單的 陸軍通通延役半年即可
有些人當三年兵 有些人當兩年  是不是不符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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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如果國防部堅持要以兵役法第19條
跟第38條為法源,那除非能證明陸一特得兵員都先拿到退伍令成為後備軍人了,再臨召他們,且都明瞭
管大說得第42條得臨召解除要件[類似離營再入營宣導]才勉強能站住腳--
那一天看到遠房叔公在記者會上提到陸一特能切入問題的
就是這一點
老實說  聽國防部的解釋  有點是說--只要我喜歡  用哪一條法都可以--
那  如果陸一特延役一年的原因是兵源不足  那會何還有兵源過多時的國民兵(?)
如果是因為某些特殊兵科 才成立陸一特這個政策
那為何有很多的陸一特在當步兵  
這些陸一特步兵 可以先跳出來抗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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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老梗 於 2011-11-06 08:02 發表


【陸一特案 國防部當年發錯第三年的薪水 應該發後備軍人召集的薪水
   卻發成義務役士兵的薪水】這句話不正確,

先聲明,我不是要反駁第1則內容,只是要說明我所知道的情況,
先不要急著罵我!
當年 ...
不管是怎樣的算法 都要加計物價指數等等的
再加計利息 恐怕不是一天700就能解決的了的
還有 如了然陸一特被發去當步兵的問題
有可能就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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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陸一特 金錢 +1 讚!讚!讚!了然的步兵陸一特;這是一件國防部避免談到的違法! 2011-11-06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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