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12 19:21 發表
正所謂:「你有張良計,我有過牆梯。」
兵役法(民國48年)第15條:「陸軍為期二年,海、空軍為期三年,期滿退伍。」似乎可作為抗議陸一特役期的施力點。不過,國家擬定的政策必定於法有據,例如:兵役法(民 ...
國防部現在是用第37條來做回應 做為沒有賠償問題的依據
那如果用民法148條的誠實信用原則 拿來解釋延役一年作法不當 應該也是一條出路吧
否則 兵役法規定的那麼模糊
哪天國防部要求某些人多當幾年兵 那人民的權益有何保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