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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江國慶案人員獎勵 空軍註銷

引用:
原文由 阿布 於 2011-05-26 21:31 發表
金錢 +1 江案是全國矚目、人神共憤的事情,怎麼一提到要想盡辦法將那些狗官入罪,你就急的跳腳 ....

就只因為他是全國矚目按鍵就勢必需要更仔細謹慎 就算要定人入罪也是必須要經過司法程序來定罪
而非總統出嘴來 ...
以總統的位置  發表意見並不合適
直接交給司法就好   該怎麼判就怎麼判
亡羊補牢猶未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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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訓練士 威望 +5 總統不出聲,下面不好做事。 2011-05-26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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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兵器連觀測兵 於 2011-05-26 21:53 發表

但他發表意見了!
說要檢討追訴期的問題了,好像是關心此案.
他是學法律的A........
難道他不知道,法律不溯概往這原則嗎?
一句講都不會話.
就像訓練士說的  下位者會看上意如何  還會有干預司法之嫌
所以以總統的位置  最好什麼都不要說
司法到現在還沒真正獨立  是件很糟糕的事!
監察人選 也不該總統提名  應該另外建立一套提名制度

[ 本文章最後由 cccyt 於 2011-05-26 22:1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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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訓練士 威望 +5 我很贊同 2011-05-27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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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呂ㄚ家 於 2011-05-26 22:49 發表
刑法第126條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上開條文 ...
當年在部隊 有宣導  只要是軍官和士官 就是公務員身份
所作為 會受公務員的法律所規範
案發當時 正是宣導後的幾個月
所以不用懷疑  當事人都是公務員
現在的重點是 除非當事人確認有刑求的事實!
要不然這法條也用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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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呂ㄚ家 威望 +2 正解,但是查到來又是一段歲月了... 2011-05-26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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