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很贊同第25則鐵男學長的說法「要給他們適合的裝備以及訓練」,
這也是我在第20則第2行提到的「救災機具裝備更需大量增購」的意思。
另外我也想與a4816705學長在21則的說法抬抬槓

:
感謝a4816705認真的回應,
我也同意你第一個引述的那篇「
我國國軍投入災害救援之研究」的一些看法,
事實上文中所提很多建議,據我所知,國軍現況也都有在做。
比如你第三個引述的「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以及各級部隊現行很多有關救災的命令規定,
都是一種該研究論文中所提的「
則必須對於現階段軍隊投入救災救援的相關細則進行探討」成果(當然辦法與細則是有差別的)。
或許國防部可以考量歸納制定出一個法令位階更高的「國軍救災施行條例」或細則什麼的,
並且加強對國民宣導,讓國民了解
國軍救災是「有所為有所不為的」,
應該會減少一些「國軍忙救災,災民自納涼」的不合理現象(即使心存感激的災民還是佔大多數),
至少救災部隊更能大聲的拒絕災民甚至地方政府不合理的要求。
話說回來,要把救災之「有所為有所不為的」訂得很詳細,也很難,還是須保留現場指揮官獨斷專行空間。
舉一個很簡單的例子來說,
「災民要求救災部隊進屋子幫忙把被泥水弄髒的玻璃擦乾淨」,是不是該拒絕?
相信大家都會認為,這種「擦玻璃是民眾自己該做的,救災部隊不要理他。」
可是如果這個要求幫忙擦玻璃的是位8、90歲的獨居老人,該不該幫?
另外有關以下這段:
「921大地震,國軍也是不待命令就出動救災,雖然經過媒體加工後,被解釋成總統的功勞,但也暴露出相關法律的不完備,因為在莫拉克之前,國軍要出動救災沒有經過申請是不行的,雖然經過媒體加工後,被解釋成總統的功勞,但也暴露出相關法律的不完備,因為在莫拉克之前,國軍要出動救災沒有經過申請是不行的。」
我想說的是:
1.921大地震,國軍不是不待命令就出動救災,而是依命令救災,請參閱「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緊急命令(九二一震災)」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12
,這也是88水災時很多人質疑小馬哥為何不比照921發布「緊急命令」的關鍵;
當然總統府是則以「921緊急命令內容已落實於「災害防救法」,無庸再發布「緊急命令」」回應。
2.而「在莫拉克之前,國軍要出動救災沒有經過申請是不行的。」這句話,
確實如此;
不過現在也是「國軍要出動救災沒有經過申請是不行的」,
在程序不論莫拉克之前或現在,基本上都是要由地方政府以書面向所在「後備指揮部」提出申請,
再轉由責任區國軍救災最高指揮部依戰備需求、可用兵力及災情擇定優先順序後回應。
當然也有縣市長跳過書面請求過程,直接向責任區部隊以電話請求的權宜措施,基本上也算是一種「申請」。
比如去年基隆武崙國中發生的土石坍塌事件,事發直後我剛好路過,
就在旁邊看著基隆市長張通榮當場以手機向關渡0指部指揮官請求支援並獲允許
(其實應該向基隆的海軍0指部請求支援比較適切)。
發布「緊急命令」是總統職權,「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緊急命令(九二一震災)」當然是當時的總統李登輝所下的決心,算不算總統的功勞?則見仁見智。
基本上民眾把政府施政好壞算在一位民選的、有權提名國家最高行政首長行政院長的總統身上,是很難避免的。
至於哪些部隊最適合救災任務?我認為應該以「原有部隊任務」為考量基礎。步兵最適合需大量可以徒手或以手持機具操做的的場合、憲兵最適合災區管制及封鎖、工兵最適合造橋鋪路及需要動用大型機具的項目、特戰部隊最適合以空投或機降方式投入交通、電訊阻絕狀況不明災區之災情蒐集、、、、、、。
而後備軍人,則不宜大量動員加入救災,而應就現有動員體制中效益最大的方案來考量。
比如921時大量的救災重機械、重車,就是動員體制中「0駒動員」而來的後備軍人及機械車輛。
再談國軍救災是否侵犯地方政府自治精神及職權,至少目前是看不到的。
就以需求怪手、挖土機的救災場合來說。優先出動的是地方政府既有編裝及「緊急開口」立約廠商機械,還不夠則由各後備指揮部協請其它「緊急開口」立約廠商支援(仍由地方政府出錢),再無法滿足才會動用到工兵重機具及下達「0駒動員」徵用民間重機具、車輛及隨機(車)後備軍人。
「軍隊頻繁出動救災,參考先進國家也很少見。」,這點我同意
不過,出動軍隊救災卻也是很多先進國家都在做的。
我們是出動得比較頻繁,但是台灣地區原本先天環境造就天然災害救遠多於世界各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