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大家說的退伍八年
「解召」,當然指的是「
逾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退伍年限」,
不過這樣子說起來樂樂長,只要大家知道指是什麼意思,用「解召」來說也無不可。
這個規定是依據
兵役法施行法第 27 條:
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
於退伍後八年內,以四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十日。
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次數及時間。
在民國89年底修法前,教育召集是「以五次為限,每次為三十日以內,每年以一次為準」。
http://law.mnd.gov.tw/scp/Query1B.asp?no=1A004000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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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老梗 於 2011-09-05 12:31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