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Guest from 118.231.95.x 於 2011-10-03 14:39 發表
化學士軍友你好:
我並不質疑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本身,畢竟只要查清楚那男子確實沒買賣贓物的意圖,沒啥好起訴的。我只是說:檢察官似乎不應該以「不知法律規定」為不起訴的理由。
e04!!我當兵也沒用過公發臉盆都是自費的!
檢察官所謂的「不知法律規定」應指軍方的行政規定而言。而該員如有依相關報賠規定辦理似乎並無刑責。
依據刑法第16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是在舊版的16條後半有規定"如自行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免除其刑"
不過在最新的版本已經改為"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看來是更限縮了。
不過,我看監察官應該不會用「不知法律規定」這種說不通的理由不予起訴,而是用「不知法律規定」作為並無犯意的論述,最後用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因微罪不舉,而予以職權不起訴處分才是。但是,因為沒看到原始文卷小弟以上言論純屬臆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