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老梗 於 2011-08-31 01:40 發表
先就樓上a4816705學長提到的「總統說不待命令,超前救援,或者預置兵力,主動救災這類的話其實很不負責任」這句話,提出個人不同看法。
(就事論事,可不是因為這句話是馬英九說的)。
報告老學長,請參考:
我國國軍投入災害救援之研究:
http://www.tpgrc.org.tw/UserFiles/file/104-1_.pdf
綜整上述探討內容可以瞭解,國軍投入救災工作有其需求性與重要的功能呈現,但是礙於現行法令的限制,未來如果再遭逢天然災害的降臨,國軍投入救災的正當性與合宜性仍有待商榷。將來如果國軍要把救災工作當作戰備訓練任務,並且期望在災難發生的同時,即可動員投入災後救助工作,則必須對於現階段軍隊投入救災救援的相關細則進行探討,重新思考與規劃並進行政策之可行性分析。
按照我國憲法架構來看,三軍統帥為總統,出動軍隊屬於中央政府,救災是地方政府,軍隊可在地方政府請求下支援救災,2009年後也有不待命令出動的依據;但頻繁的不待申請就主動救災會有軍隊侵犯地方政府自治精神的可能。
目前國軍主動救災的依據有
http://www.6law.idv.tw/6law/law/災害防救法.htm#a34: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但發生重大災害時,國軍部隊應主動協助災害防救。
| 國防部得依前項災害防救需要,運用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 |
| 第四項有關申請國軍支援或國軍主動協助救災之程序、預置兵力及派遣、指揮調度、協調聯絡、教育訓練、救災出勤時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國防部也依照此法訂定了辦法:
http://www.6law.idv.tw/6law/law3/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htm
所以,在法治國家,總統說話更要負責任,不可以說不用等總統下令,這樣會造成灰色地帶。
921大地震,國軍也是不待命令就出動救災,雖然經過媒體加工後,被解釋成總統的功勞,但也暴露出相關法律的不完備,因為在莫拉克之前,國軍要出動救災沒有經過申請是不行的。
據此來看,要避免戰鬥部隊時常因為非演訓計畫而離開駐地,除了要將相關法例修改到更完備之外,小弟建議以後救災應該由戰鬥支援部隊擔任主力,如憲兵。
在不侵害地方政府職能的範圍下,憲兵無疑是救災最好的選擇,而不是野戰部隊,畢竟軍隊再怎麼說,本職還是在備戰。
(當然,更好的選擇是海巡,因為與憲兵功能相近且重疊性高,也有警察權,但是海巡不歸國防部管,所以不談)
有一項對救災單位優先順序的相關調查,顯示最需要國軍幫忙的,是災區人員疏導與交通,最不需要的是組合屋興建,其他像我們在新聞中看到讓阿兵哥堆沙包、清積水等,反而不是優先需要支援.........
也就是說,我國可以考慮讓憲兵專責救災,且災區秩序維護交給在理論上受過訓練的憲兵會更好,因為我國救災單位累積數十年經驗傳承,能量都可以出國幫助別人了,重大災害時除了特種裝備與初期人力外,通通不需要國軍出手。
軍隊頻繁出動救災,參考先進國家也很少見。大都是在危急時,地方政府無力應付時出動。國軍可在情報發布時建立應急監控機制,隨時待命,並在中央授權後接受地方政府指揮,而預置指揮所基本上可說是相當詭異,甚至不應該有預置指揮所與預置兵力,現在國軍的做法其實問題很大。
災防法有規定,國防部可依法編組參加教召的後備軍人參與救災,也規定平時應讓後備軍人接受相關訓練計畫,這也是可以研究的方向,讓憲兵與參加教召的後備軍人一同支援救災即可;同時,讓後備軍人參與救災,也不會影響國軍戰訓本務,又能積累民防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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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題,不管法律訂定的有無,國軍是一武裝團體,人民依法接受作戰訓練,本意是要保衛國家;即便把救災列入國軍任務之中,但責任還是在總統這邊,畢竟總統是三軍統帥。
小弟用個不太恰當的比喻來說吧,假設X的孩子三天兩頭跑到同社區的鄰居家打工(鄰居可能開店之類的),一開始鄰居還會問問X的意見,X說:「這種事不用問我,他想去就去!」
要是平安無事就罷了,萬一:
1.學業成績大跌
2.打工時店裡出事(掉錢、器物損毀等等)
3.其他(如打工途中發生事故)
這些狀況發生時,X可不能說是小孩子自己的事,跟自己無關吧?
至於老學長所言之狀況一二三,那就是軍隊的本務,老學長把戰訓和救災混在一起了。軍隊參與救災的好處是能獲得最接近戰場的經驗,但軍隊不是救難隊,此處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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