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SkyBlue 於 2011-10-12 13:43 發表
個人以為,此案應嚴懲不怠以敬效尤!否則難以正法紀從規律。
更甚至要追究相關失職幹部之責。我印象中,以前的規定是到部
一個月內的資淺士兵不得服衛哨勤務,期間需經過衛哨訓練,滿
一個月並經過測驗後始得服衛 ...
我的記憶裡,64年剛到金門的那一週不用站衛兵,第二星期站日哨,第三周開始大輪值
新鳥一定和士官一同站,順便學習站哨的技巧和注意事項!上兵都和一兵同一班站。
那時在金門晚上亂跑;不死才奇怪!
回台駐在彰化八卦山,一連一哨所,久久才站到,且常忘記去上哨!
哨兵不必蹺班, 翻牆去大道公嫖妓!
那時晚上有放兩小時散步假!
除非腦袋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