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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Guest from 27.100.96.x 於 2011-06-11 14:08 發表
替代役立意很好,但應寧缺勿濫,至少服警察役的不能有前科,股教育役的不能是強暴犯或色情狂(小弟的學校就有教育役的是一個私立高職畢的,來學校簡直把女學生當女友資料庫,還把一個女生搞大肚子了!)
我認識一位公務員朋友的孩子,一個小鬼頭,有多次拉K被抓的紀錄,靠老爸老媽關係,居然在金門地院服司法替代役(作文書處理)。已退役兩年,還準備參加警察考試。我很疑惑問他,這種紀錄還可以參加警政司法工作? 他說因為只是違反「社違法」,不算有前科。還說以後若甄選考上警察,更方便,如同無間道。ㄍㄢˋ,我看那種鳥樣,還好他應該考不上。
民91~92年,我在國中及小學代課任教過2年。看盡學校的替代役,ㄧ部分中規中矩,幫忙處理文書,整理校園或當看門警衛。近水樓臺,替代役男也因此和學校裡的年輕美妹老師,墜入情網上床或同居。有吃又有拿,寧當替代役也不在乎他人眼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