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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法官就犯罪行為人量刑時..還有一些法律要件要考量的.這在刑法上叫作責任能力如.
刑法第18條之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19條之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刑法第20條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18及20條..一般人不容易拿來抗辯..第19條則是最多人拿來抗辯或主張.審判者就該抗辯就必須一定要送鑑定.否則判了半天..判決書寫多少頁都沒用..最高法院或上級法院一定會廢棄該判決的..
所以....這是法有明文....

[ 本文章最後由 ㄚ濟 於 2011-02-22 22:56 編輯 ]

陸軍1384梯陸一特、新訓中心206師618旅九營步三連
領士71年班17期、體幹班召訓33期、裝甲51旅裝騎連上士
政風一期任台北地檢、北所及新竹地檢政風室科員
86年10月起至今...律師
107年9月起,任新北地院所屬僅辦認證之民間公證人
107年9月27日過2018法考第一試客觀題,備考第二試主觀題中...
感謝國家栽培四年半....我也有榮民證......

引用 TOP

引用:
原文由 sjim007 於 2011-02-22 21:39 發表
台灣的法律...
應該要回歸到"果"...
造成什麼結果..就判什麼刑...
而不能一直往"因"下去走...
不然老是看到一些疑犯在辯稱自己精神如何如何....
再者...
台灣的精神科醫師開出證明要加強要求驗證(醫學上的驗證 ...
你好~~~我想要表達的是..
法律上所謂公訴是指檢察官向法院提出案件..請法院審理後判刑..
此公訴的相對觀念是自訴..指被害人不由地檢署提出告訴而自己請律師並檢付證據向法院提出審判要求..
要被害人提出告訴為必要條件之犯罪是稱告訴乃論之罪..一般都是侵害個人權利的犯罪如傷害.毀謗.公然侮辱..
被害人告訴不是審判要件的話..稱非告訴乃論之罪..最常見的是竊盜與詐欺..偽造文書...
以上簡單說明..請查照..不好意思..

陸軍1384梯陸一特、新訓中心206師618旅九營步三連
領士71年班17期、體幹班召訓33期、裝甲51旅裝騎連上士
政風一期任台北地檢、北所及新竹地檢政風室科員
86年10月起至今...律師
107年9月起,任新北地院所屬僅辦認證之民間公證人
107年9月27日過2018法考第一試客觀題,備考第二試主觀題中...
感謝國家栽培四年半....我也有榮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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