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法官就犯罪行為人量刑時..還有一些法律要件要考量的.這在刑法上叫作責任能力如.
刑法第18條之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19條之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刑法第20條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18及20條..一般人不容易拿來抗辯..第19條則是最多人拿來抗辯或主張.審判者就該抗辯就必須一定要送鑑定.否則判了半天..判決書寫多少頁都沒用..最高法院或上級法院一定會廢棄該判決的..
所以....這是法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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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ㄚ濟 於 2011-02-22 22:56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