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祭司蔡 於 2011-07-16 14:52 發表
75年某晚我在新頭漁港的交管哨.那時深夜12點左右陣地關閉.
料羅港那邊燈火通明.船之前才靠港.
這時有一群7.8個人.沿路走來.
我喊站住.口令.誰.結果回我三字經.
我就向僚兵喊說一起卸空彈夾.裝子彈(當時配備80發子 ...
之前曾po過在金門當兵站哨時.曾經和喝醉酒來無理取鬧甚至毆打我的老兵互毆的狀況.
其實如果真照用槍時機要領其中一條.我已經符合了第一條:生命身體受暴行脅迫.非使用武器不能抵擋或自衛時
照理來講.我當時是可以開槍的.但是在金門.有時候對的不一定是對的.我跟他互毆.到時長官怪罪下來.我是正當防衛.但是要是那一槍給他開下去.事情結果可能就不會是對我有利了.開槍在部隊中是非常重大的事件.到頭來可能變成我倒楣.即使當時是符合用槍時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