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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4 年8 月9 日以前退伍者重要權益

引用:
原文由 djelvis 於 2011-08-16 16:38 發表
很奇怪..前幾天看到我同學公佈在臉書上的榮民証

我就問他你簽10年喔

他說:3年半!!!

怪了...3年半就有...還有個疑問...76年入伍時..記憶中領導士官是4年半的不是嗎?
如果是一般3年半或是4年半的領導士官,是沒有資格辦理榮民証,除非是附件的規定
            二、申請對象:持有退伍除役令證或視同退伍證明書者之下列人員:
(二)服軍官、士官、士兵役,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
                於退伍、除役後,經鑑定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修
                正施行前已入營服役者、各軍事學校已在訓之學生,依修正施行前
                之規定,服滿原定服役年限,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

我在76年至80年的服役年限是要滿5年,就可以辦理榮民証•
至於3年半的領導士官,應該是76年7月之後才更改的,在我連上就有1位77年班3年半第1期學長,服現役士兵沒多久,因為領導士官改為3年半而簽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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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jelvis 威望 +3 我就一直記得中心宣導的是轉服4年半 2011-08-17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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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rickliu7 於 2011-08-17 10:05 發表
那85年6月15日入伍,94年8月1號退伍的常備軍官,符合資格嗎?
貓爸長官您好~
前面有一條相關規定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修
                 正施行前已入營服役者、各軍事學校已在訓之學生,依修正施行前
                 之規定,服滿原定服役年限,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

應該是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如果沒有特殊情況,經修正服現役延長為滿10年,才能辦理榮民証•
所以,在85年6月15日入伍,94年8月1號退伍的常備軍官,應該是有符合辦理榮民証資格•

引用 TOP

http://tw.myblog.yahoo.com/jw!vn ... Gm/article?mid=2827

貓爸長官您好~
經過這幾天上網查詢申請榮民證資格問題,原來在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二月九日的修正條文時,就已經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改為軍官、士官需服役(自初次任官日起)滿10年,始具退除役官兵身份。
同條第三項:本細則修正發布前,各軍事學校已在訓之學生,於受訓結(畢)業依規定服役期滿退伍者,其輔導安置仍照原規定辦理。
因此如在79年2月9日之前入伍,於軍事學校受訓之學生,則適用先前法令規定,即預備軍官、士官召服現役期滿,志願留營合計滿3年以上退伍者,始符合輔導安置對象資格。
所以,如果是在85年6月15日入伍,94年8月1號退伍的常備軍官,目前依據相關法令規定,確實不符合辦理榮民証資格•
以上大部份說明來源,是引用三民後憲弟兄的部落格,有關3年半預士申請榮民證事宜•

引用 TOP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F0150002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沿革
自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十月十五日訂定發布,再經過十次條文修正發布,卻還是有許多人不瞭解榮民證申請規定資格,感謝三民後憲弟兄部落格的分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99年5月19日發行之榮光雙周刊報導摘要內容資料•

[ 本文章最後由 109第一砲 於 2011-08-24 21:4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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