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凶手假釋期又殺人 判無期徒刑
聯合報╱2010.02.27 03:23 am
曾因殺人罪被判刑20年的陳見榮,假釋期間開車行經花蓮吉安鄉一處工地,因車輪卡在坑洞中,與工地工人簡春福起口角,爭執中槍殺簡,最高法院昨天判決無期徒刑確定。
陳見榮(58歲)殺害簡春福後,還曾以槍指著簡的兒子頭部達一分鐘,因簡母跪地求饒,陳遂以槍柄毆打頭部後離去,檢察官認為手段凶殘,求處死刑。
花蓮地院認為陳智識不高,判他無期徒刑,檢察官不服上訴,花蓮高分院認為陳曾經服刑,但監獄的教化對陳顯然無用,改判死刑。全案經最高法院4次發回花蓮高分院更審,更一審仍判死刑,更二審到更四審都改判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