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uk3196du 於 2011-02-22 00:03 發表
記得以前服役時,只要有槍的地方
例如哨所,槍櫃到處都有這告示
當時我查過陸海空刑法
根本不是這樣寫,除非是戰時才處死刑,一般地區為七年以上徒刑
有次跟政戰士討論這個問題,他說他看過某個案例的判決書
是根據貪 ...
我個人認為有這個必要重判!!
過去也曾有過攜械彈離營殺人的案例,甚至盜賣的案例...
械彈都是國家給予的資源,用來保護自己,保護國家,對付敵人的
既然要逃亡又何必攜械逃亡呢?!攜械逃亡的身分跟槍擊要犯又有何不同呢??
既然要逃亡攜械的動機為何?!用意為何?!
不是別人的小孩死不完,而是別人的小孩這樣的動機用意是又要讓誰家小孩死呢?!
貪汙不見得一定要死刑,因為錢能解決的事都還是小事...
錢能追討回來,但貪汙者人格也從此毀滅了
攜械逃亡必判死刑,因為人命事不能用錢來解決的事...
這把槍傷了無辜的人,生命是不能重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