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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兵還給國家的,比政府給的多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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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0-27 19:01 發表
輕鬆 金錢 +2 終其一生誠實納稅的市井小民....那攤販..自由業等老人要不要照顧阿??
或許,這可以辦個投票,看看國家到底該照顧:

1.所有老人?(不管對國家有沒有貢獻、有沒有需要,國家一律都照顧)
2.所有需要被照顧的老人?(就算對國家沒貢獻,因為有需要被照顧,國家還是照顧他)
3.所有對國家有貢獻的老人?(只要對國家沒貢獻、就算有需要也不照顧)
4.所有對國家有貢獻又需要被照顧的老人?(就算對國家有很大的貢獻,因為不需要被照顧,國家就不錦上添花,把社會資源留給更需要的人;不過,國家還是只照顧對國家有貢獻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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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grizzle_13579 於 2010-10-27 19:34 發表
砲長這種截斷式的公平法.根本完全不公平
或許,工四火箭砲長 學長只是單純表達:若將「論功行賞」的概念帶入的老人福利制度當中,那些「沒有特殊功績」卻真正有困難的老人,國家所給予的照顧是比較少的。

當然,若依「論功行賞」的概念進行解讀,那些沒特殊功績的老人,確實不應受到國家太多照顧。

不過,若以禮運大同篇所云:「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的概念進行解讀,國家確實不該特別照顧有特殊功績的老人,而是要照顧所有需要被照顧的老人。

所以,「公平」與「不公平」應該是觀察角度的問題,並非在於「方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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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大膽沙蟹 於 2010-10-28 00:50 發表
老兵{沒有帶土地來台灣},也失去了{種菜\養豬}{增加副食生產}能力.更沒有生產主食的機會
所以在齊頭式的平等下{老兵}比{老農}需要照顧.
就{基本面而言}\{禮運大同篇}就是{共產主義}.
{三民主義}的本質,也是偏向{共產主義};只是因人而異,都被{領導者}{故意曲解}.
若單純以「人道立場」而論:一切需要被照顧的人,都應該受到政府的照顧,當然也包含:失去了增加副食生產能力、更沒有生產主食機會的人。

不過,在社會資源不足廣被蒼生的狀況下,政府將「論功行賞」的概念帶入社會福利政策,也是無可厚非。

民生主義、共產主義在「目標上」是相同的,也就是禮運大同篇所云:「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但是,民生主義、共產主義的「本質上」卻是不同。

民生主義的本質為:大家有飯吃。
共產主義的本質為:有飯大家吃。

因此,在社會資源足以廣被蒼生之際,無論實行民生主義、共產主義都能達到:「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的目標。

但是,在社會資源就是不足廣被蒼生的狀況下,若以公產主義「有飯大家吃」的本質,將有限資源平均分配出去,即使大家都吃到飯了,最終還是吃不飽。

相反地,若依照民生主義「大家有飯吃」的本質,先把資源優先費分配給對國家社稷有功的人,這反而就會促使人民搶著為國家立功(阿三學長說的:「覺得軍公教好..就鼓勵子女考軍公教..覺得榮民福利好.給他簽下去就對了」),而讓社會資源更加豐富,達成禮運大同篇的理想。

不過,問題來了!如果全民都搶著去「立功」(當軍公教),社會資源會因此變豐富嗎?博筊問 國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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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sam 於 2010-10-28 10:31 發表
有些歐洲國家或像澳洲社會福利制度很好/但相對稅金也重.這也是國家政策制定與走向
台灣或許還不到那種社會制度~!!還需要努力.但不知道工四老學長是否可以比較[寬大為懷]
因為退伍軍人福利制度只是社會制度其中一項.不需要拿來類比!
倘若誠實納稅的市井小民,在未來能夠得到「等值」的社會福利照顧,在至少「不吃虧」的前提下,當然能夠「寬大為懷」地看待政府給予特定人士的福利政策。 國父提倡民生主義「大家有飯吃」的本質,絕對不會只讓某些人吃飽,而又讓某些人挨餓,尤其挨餓的人竟然又是煮飯的人。

所以,在經過 工四火箭砲長 學長的「類比」之後:誠實納稅的市井小民,非但無法得到「等值」的社會福利,又必須負擔政府「論功行賞」之福利制度所衍生的社會成本,若非制度下的既得利益者,誰又可以「寬大為懷」予以看待?

[ 本文章最後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0-28 11:4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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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sam 於 2010-10-28 13:00 發表
報告排長!抱歉這跟人人有飯吃沒有關係.
怎麼會沒有關係呢?難道,只有特定有功人士需要吃飯?誠實納稅的市井小民就不用吃飽?

事實上,國家以「論功行賞」的方式給予有功人士特別照顧,並不抵觸國父 民生主義「大家有飯吃」本質;不過,這也不表示:可以讓誠實納稅而提供社會資源的市井小民吃虧。

換句話說:有功人士在退休後可以因為自己的功勞,國家每天給他「兩碗飯」吃;不過,國家也不能因此讓:退休前每天捐一碗飯給國家的市井小民,只有「半碗飯」吃。

問題來了!如果煮飯的人少於吃飯的人,該如何讓大家吃飽呢?事實上,社會資源可以透過「妥善經營」而變得更多,而不是像一灘死水一樣:必須犧牲這個、再去成全那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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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小瓜呆 於 2010-10-28 14:08 發表
國家發13500給那些人,講白一點那就是對這些人的賠償,問題是當年小蔣發這筆錢時不肯認罪(我們的領導者也從不認罪),以致這筆錢被當作是福利,反對黨藉機將把這筆錢拿來跟社會福利下的老人年金相比,這個我認為極為不當。
若依照「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四條規定:

退除役官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
一、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
二、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退伍除役後,其身心障礙情形惡化。
三、前二款以外身心障礙。
四、年滿六十一歲。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身心障礙之退除役官兵,應經鑑定符合身心障礙就養基準(如附件三)。

其中所謂「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即是本辦法第一條記載的:「發給就養給付,並得依意願公費進住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家);亡故時,並予適當之喪葬補助。」而「就養給付」應該就是新台幣13500元了!

另外,所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定義的「退除役官兵」為:

一、志願服一定年限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
二、服軍官、士官、士兵役,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於退伍除役後,生計艱難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
三、服軍官、士官、士兵役,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關係國家安全之重要戰役者。
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者,自民國九十年元月一日起視同退除役官兵。
第一項第一款人員所需服現役之年限,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所以,只要具備退除役官兵身份(不單是外省籍老兵),其所遭受到的「困難」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條件,就可以領到「就養給付」,這比款項確實就是政府給予特定人士的「社會福利」而不是「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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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amosyou 於 2010-10-26 10:31 發表
我外公,民國三十八年從隨軍大陸撤退來台,中尉官銜
來台後,軍中根本開不出缺給他,勒令他退伍離軍
他只能拿著幾十元的退伍金帶著一大家子到處找工作
後來找到了礦工的工作,在嘉義、宜蘭、海山到處做礦工
後來我外公在七十幾歲時因矽肺病往生
政府也從來沒給過他協助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六條(傷殘及年老之安置)記載:

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或年老,無工作能力者,應專設機構,採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其就養標準,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由於學長的外公「有工作」,才無法申請「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而領取13500元的「就養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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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輕鬆 於 2010-10-28 16:20 發表
相關法條的定的時間要不要查查看??
那個有参加823砲戰台籍老兵可拿到你所謂的社會福利的法條是多久才定的??
又不是一開始戰前就跟你說以後有這筆錢可拿到???
有参與823砲戰台籍老兵有的都不幸往生都還沒拿到...我覺得是事後國家對他們的"補償金"啦...他們是用又生命換來的!!
個人以為不應在「退除役官兵的定義」上橫生枝節,因為並非「所有」外省籍老兵、參與823砲戰,全部申請的到「就養給付」(13500元),關鍵是在於:有沒有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而單純從申請人條件來看,這筆「就養給付」確實屬於社會福利性質。

另外,為國捐軀的先烈,其遺族應該可以依據相關規定申請「撫卹金」。

[ 本文章最後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0-28 17:1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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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小瓜呆 於 2010-10-28 17:14 發表
每次一說這問題就想罵髒話,這本來就是個很簡單的賠償問題,1949年來台國軍裡有一大堆是「拉伕」,他們之所以會離家背井是兩蔣這個政權造的孽,雖然兩蔣都惡貫滿盈而死了,但接續的政府有義務解 ...
學長請息怒......小弟只是想把事實釐清、無心冒犯:

暫且撇開「後來追加」的退除役官兵而論:如果學長提到的「拉伕」(學長說的「第一種狹義的老兵」)全部都能領到就養給付,學長將這筆錢視為「國家的賠償」甚為合理。

不過,從「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明顯得知:並非所有外省籍老兵都領到這筆錢,因為「身心健康、有工作能力」的老兵就是領不到,所以個人才認為這是國家為「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或年老,無工作能力者」所打造的社會福利。

關於賀一航的部分,如果他符合:

1.「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2條規定之退除役官兵身分,且無第32條(停權)情形。
2.「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4條情形之一者。

他當然可以申請「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領取「就養給付」。問題在於:他有符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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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輕鬆 於 2010-10-28 17:28 發表
有参與823砲戰台籍老兵有的都不幸往生都還沒拿到..我是指沒戰死該法條都還沒通過前就往生的人...這樣遺族可不可以拿到撫卹金嗎???怎麼看來這條....
三、服軍官、士官、士兵役,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關係國家安全之重要戰役者...
也是當初那個823砲戰台籍老兵團體去抗爭爭來的補償金!!
輕鬆學長:您不能把「活人」的法律套在「死人」身上啦!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是為「活人」設定的,而您所謂:「當初那個823砲戰台籍老兵團體去抗爭」,應該是去爭取「退除役官兵」的身份,然後再享有相關的福利。

至於,823砲戰為國軍捐軀的烈士,其遺族撫卹直接比照「軍人撫卹條例」就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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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小瓜呆 於 2010-10-28 18:18 發表
那13500本來就是對拉伕的補償,至於後期在台入伍的職業軍人,退除役後「身心障礙或年老,無工作能力者」,這個就該另外立法,不該夾在這當中。
如果學長堅決以為13500是國家補償,那些「身心健康、有工作能力」的「拉夫」沒有領到13500,學長作何解釋?要補償的話,應該所有拉夫都有份吧!還是學長有更早的法規或公告顯示:原本所有拉夫(不管健康狀況、工作能力)都能領到13500?

為何我們不能從法條上徹底釐清:因為只有符合某些的「拉夫」才能領到13500,而將這筆給付視為「社會福利」或「社會救助」呢?至於,「後來追加」的退除役官兵,為避免橫生枝節、模糊焦點,就甭提了吧!
引用:
輕鬆 金錢 +1 每個人都有其觀點..就算是刑法法條 也有人是認為保護犯罪的人啦!之前案例不就是嗎?? 2010-10-28 18:47
如果那些「身心障礙或年老,無工作能力」的拉夫所領到的13500,真的是國家賠償,另一群因為「身心健康、有工作能力」而沒領到13500的拉夫一定很 江西。

[ 本文章最後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0-28 19:0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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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djelvis 於 2010-10-29 14:36 發表
怎麼系統會這樣....我剩下的錢全給小呆瓜學長了....我本來只要給1元的啊
這有特殊影射嗎?
怎麼制度會這樣....國庫的錢都快被挖光了....政府本來只要給一部份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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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工四火箭砲長 於 2010-10-29 19:50 發表
袁世凱的稱帝.已構成了革命要件了.
改國號中華帝國並改年號.
定隔年為中華帝國洪憲元年.
~~~~~~~~~~~~~~~~~~~~~~~~~~~‵
灰色奇數大大這個說法...偶有意見...
袁世凱是叛變吧.....那是革命哪?
「唐史演義」第三十二回標題為:「武則天革命稱尊,狄仁杰奉制出獄」

其中「武則天革命稱尊」即是將:
西元690年,武則天登基,改國號為周,改年號為天授元年,自稱聖神皇帝,視為一場「革命」。

同理可證:
西元1916年,袁世凱登基,改國號為中華帝國,改年號為洪憲元年,自稱洪憲皇帝,當然也可視為一場「革命」。
引用:
酒色夫 金錢 +2 好奇醫官在軍中看診時也會講述這些歷史典故嗎?? 2010-10-29 21:28
我在軍中的主要功能是「背值星」不是看診,所以早晚點名多少會給全連弟兄開示一下。

[ 本文章最後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0-30 08:2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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