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小瓜呆 於 2010-10-28 14:08 發表
國家發13500給那些人,講白一點那就是對這些人的賠償,問題是當年小蔣發這筆錢時不肯認罪(我們的領導者也從不認罪),以致這筆錢被當作是福利,反對黨藉機將把這筆錢拿來跟社會福利下的老人年金相比,這個我認為極為不當。
若依照「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四條規定:
退除役官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
一、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
二、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退伍除役後,其身心障礙情形惡化。
三、前二款以外身心障礙。
四、年滿六十一歲。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身心障礙之退除役官兵,應經鑑定符合身心障礙就養基準(如附件三)。
其中所謂「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即是本辦法第一條記載的:「發給就養給付,並得依意願公費進住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家);亡故時,並予適當之喪葬補助。」而「就養給付」應該就是新台幣13500元了!
另外,所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定義的「退除役官兵」為:
一、志願服一定年限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
二、服軍官、士官、士兵役,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於退伍除役後,生計艱難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
三、服軍官、士官、士兵役,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關係國家安全之重要戰役者。
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者,自民國九十年元月一日起視同退除役官兵。
第一項第一款人員所需服現役之年限,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所以,只要具備退除役官兵身份(不單是外省籍老兵),其所遭受到的「困難」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條件,就可以領到「就養給付」,這比款項確實就是政府給予特定人士的「社會福利」而不是「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