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yesrtv 於 2010-12-22 05:30 發表
呂學樟指出,凡是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都應以法律定之;政府當年只用一紙行政命令就延長役期,對人民不公不義,應該給予補償,國防部不應該再躲起來逃避。
事實上,陸一特的「役期」完全沒有違背兵役法(民國48年公佈),因為「退伍令」上「實際在營服役期間」確實為「貳年零個月」。(青岐老兵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jw!JryD_7iTEkPDfZKcbYR5yg--/article?mid=2651&prev=2753&next=2633)
所以,陸一特學長前兩年的身份為「常備役現役軍人」應該沒有異議!而「兩年退伍」之後,其身份當然就是兵役法當中服「備役」的「後備軍人」。
根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的後備軍人管理事項有:離營作業、歸鄉報到列管;不過,兵役法、兵役施行法、後備軍人管理規則並沒提到:必須完成「離營作業、歸鄉報到列管」才能取得後備軍人身份:所以,陸一特兩年服役期滿就算沒有完成「離營作業、歸鄉報到列管」其身份還是後備軍人。
凡是後備軍人接受:臨時召集、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全部符合兵役法規定。關於臨時召集部分,民國65年的兵役施行法48條內容為:
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予以決定,經行政院核定後,依國防部命令實施之。
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陸軍以二年,海、空軍及特種兵以三年為限。
因此,所以,陸一特學長服役兩年「退伍」後,再接受軍方一年的「臨時召集」也有法源根據,而「解除召集證明書」記載的就是他們「在軍中第三年」(退伍後接受臨時召集一年)的資歷。
嚴格來講:陸一特學長第三年身份應該是「臨時召集的召員」;不過,兵役法39規定:「後備軍人及國民兵在應召期間,視同現役。」因此,要把在軍中第三年的陸一特學長視為「現役軍人」也是合法,只不過要第三年的「視同現役」與前兩年的「常備役現役」來自不同法源。
引用:
原文由 yesrtv 於 2010-12-22 05:30 發表
蔡同榮指出,當年被強迫多當一年兵的「陸一特」大約有五十多萬人,呼籲所有的「陸一特」在各地成立分會,必要時到台北遊行示威,一定要讓補償條例完成立法。
無論在各地是否已成立相關分會,或已醞釀到台北遊行示威,在 青岐老兵學長部落格上有段話講得非常中肯:
指望這個賠償補薪水的老兵可能不多。但人生際遇不同...
有人春風得意,有人或許鬱鬱不得志,這些薪水的補貼如果落實,對某些人來說,也不無小補。不想爭取補償的,也不要去議論爭取這項權益的老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