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JACKSU93 於 2010-09-03 03:46 發表
我的駕照上, 右下角有一個紅色的DONOR字樣, 也就是願意捐贈器官的意思, 但聽說, 這樣有可能醫護人員還能救時就放棄努力, 直接送去器官摘除....不知是真是假.......
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四條 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後為之。
第五條 前條死亡判定之醫師,不得參與摘取、移植手術。
所以,在「病人」被判定死亡而成為「屍體」之前,並不會進行器官的摘取。判定死亡與摘除器官的醫師,也不會是同一人。
至於,放棄急救的部分,如果病人在其健康的時候有簽署:「預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和「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健保卡會加註「放棄急救(DO NOT RESUSCITATION,DNR)」)或是病重昏迷而無法清楚表達意願者,由家屬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醫師確實會在盡力救治仍無效時,撤除其維生設備。
無論如何,器官摘除一定是要等到判定「死亡」之後,才會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