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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體捐贈.器官捐贈

引用:
原文由 JACKSU93 於 2010-09-03 03:46 發表
我的駕照上, 右下角有一個紅色的DONOR字樣, 也就是願意捐贈器官的意思, 但聽說, 這樣有可能醫護人員還能救時就放棄努力, 直接送去器官摘除....不知是真是假.......
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四條  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後為之。
第五條  前條死亡判定之醫師,不得參與摘取、移植手術。

所以,在「病人」被判定死亡而成為「屍體」之前,並不會進行器官的摘取。判定死亡與摘除器官的醫師,也不會是同一人。

至於,放棄急救的部分,如果病人在其健康的時候有簽署:「預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和「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健保卡會加註「放棄急救(DO NOT RESUSCITATION,DNR)」)或是病重昏迷而無法清楚表達意願者,由家屬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醫師確實會在盡力救治仍無效時,撤除其維生設備。

無論如何,器官摘除一定是要等到判定「死亡」之後,才會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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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天兵石頭 於 2010-09-03 09:25 發表
請問一下各為位
我也有簽
並有發卡給我
但是為何健保卡或是駕照沒註記
關於健保卡加註部分,您可直接到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網站http://www.organ.org.tw,進行線上簽卡或加註健保IC卡。

或是,洽詢各大醫療院所社工室或服務台,乃至於直接撥打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電話02-27025150、0800-091066,再以郵寄、傳真等等書面方式進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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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威武士官隊 於 2010-09-03 11:41 發表
聽說就算簽署器官捐贈,
最終還是由家屬決定捐或不捐?
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六條:

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以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者。
二、死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者。
三、死者生前為捐贈之意思表示,經醫師二人以上之書面證明者。但死者
    身分不明或其最近親屬不同意者,不適用之。

第8-1條提到:

前項最近親屬依第六條第二款或第七條但書規定所為書面同意,不得與死
者生前明示之意思相反。

因此,從法律上的觀點來看:捐或不捐是以往生者生前的所做的決定為準,對於生前簽署器官捐贈卡的往生者而言,在其身後由家屬簽署同意書,也只是基於道義上的尊重;不過,當醫院遇到不願尊重往生者的遺願的家屬,也不會大費周章地用法條和家屬爭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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