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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則發表於 2010-09-23 21:39 - 發短訊 - 加好友 顯示全部文章
根據災害防救法,其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十一條為災害應變之處分或強制措施...
第三十三條為人民請求損失補償...(依三十一條造成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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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補償,於調查確定後六個月內,該管政府機關應補償之
依此來看,是縣市政府要賠,不關國軍的事;就算壓毀一百輛也是縣市政府的事
[ 本文章最後由 一生懸命 於 2010-09-23 21:44 編輯 ]
當夢想逐漸遠去,記憶慢慢變得模糊,
青春,熱淚,歡笑,汗水,俱往矣!
而傳說,終究只是一場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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