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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則發表於 2011-03-06 21:11 - 發短訊 - 加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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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開的店,那就沒辦法囉
消防法是在84年衛爾康大火之後訂定的(之前依附在建築技術規則之下)
對於甲類場所(也就是八大行業)規範得極其嚴格,
像這種場所,設置自動灑水頭,防火材料是免不了的,
但消防法對於之前的建築物,只能在不增加業主額外支出的項目上去改善,
換句話說,原本沒有自動撒水系統的,就是沒有,
只能靠避難逃生等消極的方法來防範,
災害一旦發生,只能自求多福,
政府的政策,對這種老建築物,除非業主自願改善,
否則只能燒一棟算一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