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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則發表於 2012-03-05 18:45 - 發短訊 - 加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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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處理方式,要教人信服真的很難!就算不以民粹來論,此結果仍難以讓人相信國軍....甚至於是國家!
相關失職人員雖然是輕懲,但只要有受懲處就代表這一干人等確實失職,國軍依法就該向這一干人等提起求償
之訴,那怕是按比例賠付也都行!而且除此之外,他們的過失行為嚴重,並造成死傷,除行政責任之外,刑、民
事之責應不可免之!以國外先進國家而言,此犯行已有謀殺之嫌,臺灣號稱進步繁榮之國家,就算不應如此之重
也不應該如此之輕!且不應以過追訴期等云云卸責!這件事會爆發可不是他們自首!而是新的事證被找到進而推
翻始知冤情,因此追訴期應自知情日起算,現在過追訴期?還早ㄌㄟ!該怎麼辦就怎麼辦!別讓人民百姓失去對
國家的信任,更別讓在職軍人輕易妄法玩法而不信法!
不要告訴我臺灣不管是軍法還是民法都是很仁慈....殺人放火奸淫擄掠等萬惡不赦之人都可以一而再再而三原諒
他們給他們機會.....而善良老百姓受害就只能接受妻離子散家破人亡都是應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