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大∼
照這麼說,憲法第十九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但憲法並沒有規定「稅應該繳多少才算數」,
那是繳一塊錢也是有繳;繳100塊也是有繳,那每一個人只要繳一塊錢就好囉!?何必繳100塊錢?
再者,憲法是所有法源的母體,任何子法、附屬條文、規定、命令,都是依憲法為根基再依據現實環
境與實際現實加以詳細擬定或修定。憲法為大綱,自然不會有這麼多細項之律定,否則就不需要刑法
民法等法律了。換言之,人民會之所以知道其收入多少、要不要繳稅、繳多少稅,是以憲法為基礎所
產生之相關稅法細則律定為依據。
而在戰場上,陣亡的有新兵,更有老兵,不論其服役幾年!因此憲法所律定之人民有服兵役之義務,相
對國家在相關之國防兵役律法上,更要制定與保障人民服兵役時所受的訓練是足以保護國家土地人民生
命財產之安全,否則也是有違憲之嫌!
憲法制定開頭就明示: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 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
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且憲法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難道役男就不該保障他的生存權、
工作權嗎?
只要是受過教育以及具有基本常識的成年人都可以清楚明白的知道與判斷四個月的兵役期間只能訓練出基本的
初級步槍兵,根本稱不上是合格的作戰兵員。更嚴格的來說,四個月120天的兵役期間扣掉每週休假2日四個月
32天後總共在營期間為88天,若這88天又遇重大災害還得出兵支援。所以這88天要完成步兵基礎體能訓練、單
兵基本教練、單兵射擊、攻擊武器裝備使用、保養、維護、故障排除、射擊基本教練、單兵近距離搏擊、單兵
掩護與隱蔽、單兵作戰戰法、伍作戰、班作戰、排作戰、步砲協同作戰、步砲裝協同作戰、三軍聯合支援作戰、
野外求生......等以上族繁不及備載!這麼多有的沒的戰技88天要完成訓練並分發至部隊開始服勤......請您以
身為部隊指揮官的角度來看,您認為您放不放心帶這些弟兄上戰場?您擔不擔心帶著他們上了戰場卻一個都帶不
回來?您怕不怕沒辦法向他們的父母親交待因為國家法律制定了不適宜的訓練讓他們沒命回家?
沒錯!所謂法律,指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者,凡符合這個程序,就是合法!立法院是國會,代表的是民意,立
法院通過的法律就認為是合法!但在臺灣的現實是什麼?臺灣的立法院是以個人政治前途與金權為考量而非以國
家前途安全來考量!他們嘴上所謂的民意都是少數人的民意或是鑽營取巧的民意!而這樣的遊戲規則不是全體國
民不願遵守,而是在諸多問題顯現之後竟然總統帶著國防官員一起胡鬧瞎搞!這樣的法請問是誰受益??
而人民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你要權利之前是否該盡了你的義務?你要自由就是就是要用義務來換,你沒付出何
來權益?既是要付出又何來侵犯?立委近1/3都是服過兵役,更有人是志願役退伍,你說他們會不知道不清楚嗎?
上至總統府直轄下至國防內政通通無一不經過立法院質詢審議核定,難道他們是矇著眼摀著耳朵審嗎?顯然不是,
既然知道又清楚,訂這樣的法律不是有問題不然是什麼?明知道這樣會出問題還硬著頭皮審議通過不是有問題不
然是什麼?
還有,當年役期要檢討從兩年縮短為一年是因為高科技產業之人力需求所提出而檢討,但現在呢?這些高科技產
業還有多少存在臺灣?留在臺灣的這些高科技產業又申請了多少外勞?立法院通過的法真的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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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SkyBlue 於 2013-05-27 16:51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