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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口

台灣的法律...
應該要回歸到"果"...
造成什麼結果..就判什麼刑...
而不能一直往"因"下去走...
不然老是看到一些疑犯在辯稱自己精神如何如何....
再者...
台灣的精神科醫師開出證明要加強要求驗證(醫學上的驗證)或是規範(嚴禁拿錢)....
你敢開證明給人..那出事..你也要擔一些責任...
錢砸下去或是就醫時故意為之...就能拿到證明了...證明太好拿了...

要考量精神也沒關係....
誰拿證明..誰就先去精神療養院強制待個0.5~2年(精神有狀況嘛)...
有犯罪的接著再去關..沒的..回家乖乖待著..定期回診...
如擋救護車的...先去待個半年...再去服妨害公務的刑期...

另外....
告訴乃論應該要取消....
全部改成公訴...
因為人民不只是國家的主人...
也是國家的工具...
(人民去執行政策.國民外交等等)....
更是國家的財產...
(大家都有繳稅吧..一個健康且心情愉快的人..能發揮出更高的生產力..生產力越高..相關收入跟稅收也會高)...
工具被偷了(人受傷了.掛了)..
財產被盜了(訴訟纏身..天天跑法院..哪有時間工作阿..沒工作沒收入..也沒稅)...
那國家是不是該主動來處理呢????

[ 本文章最後由 sjim007 於 2011-02-22 21:4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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