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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則發表於 2011-03-24 15:59 - 發短訊 - 加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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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樓上老酒同感
高層專定惡法, 不懂社會實務. 搞個"雞x毛"法,就丟給相關單位去執行
低層奉命執行被罵得有口無言只能說"依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考績連續3年丙等就可"聽牌走人"(好像是吳敦義的構思). 有個任職市府單位的朋友他們同事間私下在說; 沒那麼"學校" 連續3年丙等? 如果是小單位打考績總是要有人要被打丙等的, 那就由抽籤決定, 抽到的明 後年就不必抽, 結果呢? 永遠都沒人會連續3年丙等"走路"的.
[ 本文章最後由 melodyaudio 於 2011-03-24 22:43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