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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則發表於 2010-12-16 10:02 - 發短訊 - 加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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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於民56年依據兵役法第38條「平時為現役補缺,得辦理臨時召集」,將陸軍部分役男採抽籤方式,中籤者於服役二年後,臨時召集在營續服役一年,依同階級支領薪資,並在召集期滿解召還鄉。此舉係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6條規定,陳報行政院核定,行政院於民國56年2月23日令復同意辦理,同時依兵役法施行法48條規定,特種兵臨時召集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以三年為限。
援上,我國軍隊因員額與維持預算控管,必須遵守現員不得逾越暨設編制員額規定,故徵兵採「先退後補」制,致各梯常備兵退補交替間會產生空隙,部隊若非因組織變革,而有建制改編重分發產生滿額的現象,正常狀況下不會有滿編情形出現,如義男員額降低導致徵召不足,基層連隊甚至缺員會逾40%以上,另每年役男徵召數量還涉及人員維持費編列,有時因受國防預算降低或軍事投資採購、裝備維持等預算大幅調增影響,而產生預算排擠現象,必須精算降低人員維持費因應時,直接作法就是調減徵兵員額數,雖等候入營役男已大塞車,但徵兵員額卻不見得能增加,部隊缺員不足現象依然發生。
再者部隊編現情況直接攸關戰力值,相關戰測準則或計畫中不就常見:「進訓受測編現不得低於85%」、編現低於70%屬無效戰力」、「後備部隊動員編成達85%恢復戰力」之類規定條文,再回朔早期兩岸武力衝突對峙的時代背景,可大致瞭解政府為維護國土安全而必須彈性制定兵役法令因應之理由所在,這是我的看法。
[ 本文章最後由 老皮 於 2010-12-23 09:18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