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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則發表於 2010-03-22 17:11 - 發短訊 - 加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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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針對志願役官士亦有考績評核作業規定,且自91年起推動汰劣留優、汰弱留強政策,凡年度內未獲嘉獎乙次者,考績得評核為乙,考績獎金折半,如有違反軍風紀律查證屬實者,遭記大過者,考績得評核為丙,不發考績獎金,次年自動辦理退伍,此種作法施行以來的確淘汰許多工作不力、操守品行不端者,一開始諸多志願役人員抱存不在乎態度,等到年終無法領取全額考獎,或是面臨被迫報告退伍,方才開始收斂著急,但已於事無補,有許多被汰除者因未服滿法定役期,還必須賠償軍校基礎教育所費金額,實在得不償失,也有部分人員因拒不賠償,部隊則必須函請其戶籍地所在行政執行處代為強制執行,也就是立即遭到查扣存款或有價資產,逃都逃不掉,上述作法的確具有提振團隊施政效率功能,但推展是否順遂與產生正面效果,還是在於主官考評過程是否能保持嚴謹與不鄉愿的務實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