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中
小
第 1 則發表於 2011-05-26 22:49 - 發短訊 - 加好友
顯示全部文章
刑法第126條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上開條文可知刑法126條得組成共有3部分,
1.身分得要件。關於公務員刑法第10條已經有解釋,而第六條已經開宗明義
一 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
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 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 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 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以上都是公務員專罪
當時得那些官員不管廣義、狹義、身分、授權都是百分之百公務員,所以邱毅等藍綠立委什麼身分公務員
都是畫蛇添足,純為譁眾取寵得手段,不灑一提。結論: 第一要件符合。至於是否為司法官,實際上126條
從沒提過一定要司法官身分,只要是執行相關職務得公務員都算是。
2.行為得要件。
如紅字,須有凌虐人犯得事實,江國慶一案從頭到尾,到現在,所謂得翻案只是說他沒犯下姦殺女童得罪,
但是有任何人判說這些官凌虐江國慶嗎?我看到現在都是說他們冤旺江國慶是事實,但有任何證據證明她們有凌虐?這勢必要另開調查,不能跟本案混為一談。
3.因果要件。立委們說得25年追溯期,他得來源我不在贊述,就是說126條中[因為凌虐犯人,因而致死],要判無期或7年以上來算出來得..大家都知道江國慶是被槍殺得,那這要件符不符合,我已經懶得再說了。台灣得立委法學水準之濫,舉世聞名,中時得社論我看了,他得原義非大家表面看得東西。有興趣得再去看一下吧。
[ 本文章最後由 呂ㄚ家 於 2011-05-26 22:52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