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cho55 金錢 +4 美軍管理方法決不是那種那麼死板的
剛好是念法律的 我提出幾個判例看統一法典死不死板給眾軍友看看
美國聯邦
憲法第 1 條修正案有保障言論、出版之自由的規定。
但美軍對於言論自由權,一向採取較狹隘的觀點,軍事法庭仍不允許批評戰爭與軍事戰略。
根據《統一軍法》第 138 條規定:「任一軍人,均得循指揮系統向上級長官提出申訴,
此申訴權利,包括抱怨、不滿及對軍隊事務的批評。另一條《美國法典》第 50 篇 1474
條規定:「不得禁止軍人對政治議題及候選人之意見。」
乍看很合哩,細則呢?
(一)
在未穿著軍服的狀況下,可加入政治俱樂部及其會議。
(二)在不代表政黨、不妨礙軍事任務及不穿著軍服的狀況下,
經各軍種部
部長或國防部長同意之後,擔任候選人員。
(三)為特定的法案簽署請願書,或是簽署請願書讓特定候選人列名選票,
但此種簽署必須不涉及參與黨派性的政治活動,而且是以
私人的公民身份,而非
以軍隊代表的身份簽署。
(四)寫信給報紙編輯表達對特定政治候選人及政治議題之個人意見,但此
行動必須不涉及為投票支持或反對某一政黨或黨派的政治動機或候選人之有組
織的寫信活動。
(五)對於喜愛的特定候選人或候選人名單而捐款給政治團體或政治行動委
員會。
(六)
在個人的汽車上,張貼政治貼紙。
這只是大綱 其他林林總總光是軍人參加政治活動的規定就有380多條 罰則從1年以上到15年
一千美金到5萬美金罰款都有 這樣規定細微就是讓你無法可說 這樣還不死板??
回到你最愛的言論自由
雖然美國聯邦憲法第 1 條修正案有保障言論、出版之自由的規定,但言論、
出版自由不是絕對的權利或毫無限制的自由對於部分職業如美軍更是如此。
所以,美國軍人之言論,仍不得對政府、軍隊表達甚為強烈之批評,
麥克阿瑟 杜根(Eleanor Dugan)上將,即為血淋淋的案例。1951年杜魯門
下令免職麥帥此案經調查,認為總統運用職權雖有欠斟酌,但於法並無不合;
另外第一次波斯灣戰爭開打前,空軍參謀長杜根上將,向媒體披露個人戰略觀
點,也遭國防部長錢尼指責,而自行引咎辭職,1974 年有一位美國陸軍軍醫
Howard B. Levy,他拒絕去服從訓練特種部隊的命令,
並公開發表言論促使那些被徵召服役的黑人不要去參加越戰,且
把特種部隊描述為騙子、小偷、農人的殺害者,以及是女人和小孩的謀害者。最
後 Levy 被一般軍事法庭宣判蓄意違反上級長官命令罪,以及行為不檢和因過失
妨害軍中秩序及紀律罪。Levy 在尋求軍法救濟無門之後,向聯邦地區法院尋求
人身保護令狀,並以第五條修正案的正當保護條款及第 1 條修正案的立場,但最
後還是遭到聯邦最高法院駁回上訴。【417 U. S. 733(1974】相關案例不甚
枚舉,類似案件只要牴觸統一法典,都是駁回收場。
出版品就更有趣了,個人撰寫的書籍刊物有價出版品不得在服勤期間進行,或是
利用服勤或非服勤時的政府財產來完成。軍人在駐地外以自己的時間、金錢及
裝備所出版報紙與刊物不被禁止,如果這樣的出版品與其文字(語言)在聯邦
法律規定下是應受罰的,則任何有關涉及印刷、出版或散發的人將因此受
制裁。有趣的是,細則規定也很細微,有批評政府政策或政府官員的出版品
並不會被禁止,只禁止其散發,指揮官判定此禁止散發的印刷文件有被散發的
意圖,此文件才會被扣留,其他部隊指揮官都無權禁止經由官方散發之某一議
題的出版品及非經官方正式散發的出版品。不過一但散發出去,往往就是面臨
政府天價的索賠求償。所以很多人都笑稱是服役陷阱。犯規者往往都會協商
繼續留營換取政府停止訴訟。1974 年一位服役於越南戰場的士兵 Mark Averch
,利用晚上執勤時,草擬一份聲明,質疑他們在此作戰的意義目的是為何?
美國並沒有義務在此作戰,而且其並沒有侵犯到美國本土…。他把此聲明文件
交附油印,但油印工把它交給上級長官及戰地法庭。最後該名士兵被判處對
軍人散發不忠貞的聲明,及在軍隊中危言聳聽等罪。【418 U. S. 676(1974)】
值得一提的是,這不是打仗時如此,而是從你新訓時簽署效忠宣言就產生效力。
所以目前美軍個人部落格有多起爭議案例正在決定如何處理中
最後 我只說一點 美軍得軍法如果不死板,我想世上沒有任何國家能出其右
對岸的解放軍軍法專家跟我國的法律權威都不會有人否認這項事實
因為軍人本來就應尊重自己的制服,受到更大力量的節制,才能顯出武德崇高無人出其右得氣勢
不然也不會有永遠不用起立鼓掌的那群星星跟大法官[相同的地位與尊崇]。
有軍友對美軍統一法典跟政治有何關係得可以參考陳教授此文。
http://www.mnd.gov.tw/upload/1%E9%99%B3%E4%BD%B3%E5%90%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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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呂ㄚ家 於 2015-04-06 11:34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