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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要求國防部重查空軍作戰司令部女童姦殺案

引用:
原文由 210師少尉 於 2011-01-29 23:31 發表
我...只想說,由一件事的發展,可以改變諸位對死刑的看法.

.
其實,我現在說這段話有點離題了
想必也可能會引來不必要的後續發展
就是死刑的存廢,這話題在本板跟其他地方都已經争辯很久了
好不容易平靜後實在不適合再重啟爐灶引起爭端
不過我覺得還是針對此案提出一個觀點
死刑本身並非原罪,而是不正確的偵查過程、人員、手法以及結果
加上很離奇的巧合加上不合理的軍檢制度造成
[誰會相信有個人不過在廁所打個手槍精液就剛好噴在帶血衛生纸而且還剛好是死者的血跡]
雖然很多人紛紛認為死刑如果不存在是否江先生就不會枉死?
但是,如果反方向說,今天如果一開始就發現是姓許的幹的
但是就判他死刑,後續的幾件疑似他犯的案子是不是就不會發生了
也就挽回好幾個無辜女童的天真清純,跟那件竹干案女童的生命了
不是嗎?
以上純是提供另一個切入角度,非關廢死與反廢死的議題,謝謝大家的容忍

預官44期乙兵工逃官 陸軍234D700R2BWPN  師彈藥士
後備司令部後幹班377期結訓中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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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白目東 於 2011-01-30 10:59 發表
蘇建和案最大問題點也是在於,王姓主嫌就是被依軍法,快速槍決掉,徒留一堆疑點,加上有刑求逼供!
如何當時沒那麼快打掉他,後續不會有這麼多問題了!
毛董 金錢 +2 同意 那姓蘇ㄉ 是我鄰居...
哇 有當事人的鄰居在場,那想請問毛董,蘇健和本人當年平日是乖小孩還是問題少年?
我對這案件十分有興趣,但是每個人說的都不一樣
有人說他們平日就不受教,也有人說蘇健和是乖孩子..看來要問您比較中肯了^^

預官44期乙兵工逃官 陸軍234D700R2BWPN  師彈藥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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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跑長跟路人大回應,我只單純對此三人的背景有興趣
對此案不敢有任何評論,畢竟違法取證跟偵查過程本就疑點重重
所以這案早就成政治案了,再多說也無益
但是王文孝為何至死還死咬這三人才是我一直很有疑問的地方
我一直想弄清楚是這三人跟王文孝有何不共載天之仇[版本滿多的]
否則他原先咬好幾個[包含他親弟弟]都在後來翻供了
卻唯獨這三個只在中間有短暫翻供一次就又咬緊他們有涉案
而且不管偵查過程有多荒腔走板,只有這是最詭異的事
蘇健和他們三人中有一人看來就很兇神惡煞
但是另兩人看來卻比較書卷味,這也是我一直很在意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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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Guest from 118.167.110.x 於 2011-01-31 01:48 發表

阿家大  跟你分享一個邏輯問題  大家  純聊  純哈啦
早年  警方確實有存在著  刑求的問題  但是  錯抓或著屈打成招的案例  少之又少
假使  今天阿家大  你擔任警察  抓到了三個  強盜殺人  又輪姦女被害人的嫌犯 ...
了解,其實不只兇殺案會讓人義憤
小弟在85年正式當義警前,就因為玩無線電[當時是違禁品]很常參與地方上一些行動
比如抓小偷、抓偷雞的..正式加入後當然就更參與抓強盜或偷竊現行犯、通緝犯.等
分享一下當時的流程 一旦通報有狀況,開始就會互相連絡
偢團去抓人,沒抓到就算了..一但抓到
在等真正的條子來之前,就會有人動用私刑或打或踹或是捏或適用棍棒捶..
就算條子來了也一樣一路招呼[這再當時似乎是默許]
直到回到警局才會停止
回到警局後開始換制服的[義警、條子都有]為了快速解決,也會開始唱雙簧
或是恐嚇;或是威逼,一般都把人帶去地下室[當時不是像現在都有所謂犯人留置室]
路上會故意讓他[不小心]因欸腳鐐在樓梯間絆倒或是因為手銬太緊被拖行
到了定點就會看到各種器具[如電話本、胡椒粉、電擊棒...等]
接下來就不用說了 當然不是每件案子都這樣 如果有民代或有力人士來關心得
就不可以這麼明目張膽修理,要用其他方式
我自己參與了二件的心理x求一件是跟條子扮黑百臉的動手x求
等有空再來跟大家報告詳細
不過在當時雖然明文規定不得如此,但是老鴿子都會說 小偷只要被打過一次就不敢再來
因為他們不怕官,怕民情,地方民情越兇悍,這些小敗類越不敢來
事實也是如此,地方會平靜不少,加上當時沒有保護犯罪人的措施,通常被抓後
臉就會被所有人認到,以後根本不能辦事,加上當時報紙記者都是有被政府掌握的居多
也不會有人去唉這種小事,所以也鮮少聽到犯罪人反告或是上新聞的
總之,雖然那是一段不對的過去,我也知道要依法辦事不能侵犯人權,人權要尊重
但是我其實有點懷念當時的感覺,不像現在抓到小偷,他還比你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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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兵器連觀測兵 於 2011-05-26 22:22 發表
呂ㄚ家 威望 +1 司法官得定義在刑訴法有寫明,國防部長不是司法官,所以.
他那時是空軍總司令,如果是他簽的死刑狀,那可能就適用?
所以需要大法官釋憲?
不過要証明他當時知道是寃案,還是要有相當的佐証!:tes ...
NONONO..法律上得司法官規定得十分嚴謹,不是你我認為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這樣得
司法官跟司法人員跟司法警察光這些名詞就有10幾本法典一再得寫明說白,
比如說司法警察,你認為一般警察跟法警誰是司法警察?
又比如司法警察官跟一般檢察官分野在哪?其實都在各級法典寫得很明白
比如你說國防部長因為可以判生死你認為他是司法官,那司法院長並不能簽判生死,他是否不是司法官?
又法務部長他也能簽處決令,但是歷任法務部長也有數位是不具中華民國司法官身分得文官或武官擔任
這樣他也是司法官?所以說這根本不用釋憲。況且我在另一帖有說了,具不具司法官身分根本不是問題
所以就此打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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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化學士 金錢 +2 個人認為-適用!!因為有核可/覆議權.這待大法官解釋 2011-05-27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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