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工四火箭砲長 於 2010-12-23 17:53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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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陸一特]三年兵於法有據~~~
極少數無聊的[陸一特]~~要求補償~~立委還乍有其事~~大費周章~~統計政府要賠約300億哩~~~
每人約6萬元..陸一特約56萬人..
兵役法 ...
首先先聲明,我沒讀過兵役法,所以一路看來一直想插話却很心虛,
因為兩造都很有道理,畢竟我國當時有戰地勤務與戒嚴得實際施行,這會讓很多事情都歪曲走樣
所以什麼事情會發生都有道理,不過我好奇的是為何國防部口口聲聲說白紙黑字依法有據,
但內部卻會有人有不同的聲音?所以我去請教了國防部得有讀過兵役法得人,
我們得到下面得得幾點跟大家分享一下
1.48年版得兵役法中,很多人引用了第十九條
常備兵、補充兵現役在營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延期退伍,稱為
延役:
一、戰時或非常事變之際。
二、航海中或在國外服勤務時。
三、重要演習、校閱或正服特別重要勤務時。
四、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時。
而第38條中的臨時召集與19條中延役兵員很明顯得,身分不符合!!
第三十八條
後備軍人及國民兵應受左列召集:
一、動員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
二、
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三、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四、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
五、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動員另以法律定之。
這是為何藍綠立委都指出一紙行政命令改變役期無法源的最大爭點,不管那一年板本得兵役法根本沒有給陸一特
任何法源依據,舉例來說我們各軍友大多數都是後備軍人,但沒人會說你是在營後備軍人吧!!
2.另外有人引用第40條的規定,更是會讓大家覺的國防部錯的離譜
依國防部的解釋,陸一特是屬於40-2得平時現役補缺臨召[戰時與動員戡亂是不同得]
第四十條
召集後備軍人及國民兵時,除軍官、士官之召集,應視軍事需要之軍職專長與階級、年齡、體力以定順序外,士兵之召集,依左列規定以定順序:
一、動員召集與戰時人員補充或軍事警備之臨時召集,以適合作戰要求為準,按年次與軍職專長順序召集之;於作 戰上無妨礙時,依常備兵與補充兵之預備役及國民兵之順序召集之。
二、教育召集及
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按補充兵預備役,國民兵、常備兵預備役之順序召集之;
必要時得依軍職專長教育之需要召集之。
三、勤務召集,應儘先召集國民兵;必要時,得經國防部許可,召集補充兵預備役或常備兵預備役。
四、點閱召集,按離營時間之久暫及動員需要以定其順序。
首先,身分又是一個問題,陸一特得兵員如果有先領到退伍令在被依動召、臨召...得順序召集入營,那沒問題
一來是後備軍人了,二來也依照相關後備軍人召集相關程序規定辦理了,那至少表面的公平正義都顧到了
但是問題是,a.身分不對 b.被召集順序不對[要先動召,不足額才換教召及臨召,再來是勤召..]
c.召集兵員順序根本不對,依規定應該要按補充兵預備役,國民兵、常備兵預備役之順序召集才對
所以,才會有後續得到底要誰核准要誰同意的問題出來,基本上,如果國防部堅持要以兵役法第19條
跟第38條為法源,那除非能證明陸一特得兵員都先拿到退伍令成為後備軍人了,再臨召他們,且都明瞭
管大說得第42條得臨召解除要件[類似離營再入營宣導]才勉強能站住腳,但是接下來又會面臨第40條
召集順序不對也不公平的爭議,[當然又會有一番攻防]所以,小弟愚見國防部如果要打贏這一仗,
除了政治力介入要先排除,最重要的還是要說出一套說法圓謊[找出當初陸一特第三年服役前
已成為後備軍人的證據以及原役期完畢後施以臨召得通知程序和相關作業]
不然依板上軍友得親身經驗看來,國防部這次很難凹贏被攤在陽光下得這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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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呂ㄚ家 於 2010-12-23 21:44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