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化學士 於 2011-03-19 19:47 發表
學長我看法不太一樣....(抱歉! 純討論)
這條是-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所以乘客/駕駛人/行人都有其用路權.相對就有負責防範危險的義務
所以涵攝到乘客(如-乘客未繫 ...
第 92 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
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
、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
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
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汽缸排氣量 550 立方公分以上之大
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可行駛之路權除交通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汽車
;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
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
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
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
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
院衛生署定之。
我才疏學淺,看不出有何關聯?
不過反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舉凡駕駛人、職業駕駛人、甚至技工都有專有名詞釋義
行人並未出現有本規則定義云云 所以行人依此可依一般通俗解釋為最廣義路上行走之用路人
那跟後座乘客有何干係?這才是問題所在,我們拭目以待第一個引用此條被駁回得案例啥時會發生^^
也許如開板大大說得,是今年3月1日開始得,所以在這之前相似案例都只看過用業務過失或是過失傷害
送庭審議,倒沒聽過有用過這一條得
原條文第 136 條
行人乘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以下略...
紅色得語病在哪,非專業法律人也看得出來,哈哈..等等修書一封去司法部笑一笑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