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小瓜呆 於 2010-04-26 11:59 發表
工四火箭砲長大
你說的有點問題,原本規定的是「服役二年以上的降低錄取分數百分之十,服役五年以上的降低錄取分數百分之二十五。」
說穿了就是「義務役降百分之十,志願役(有軍校正式學籍)降百分之二十五。 ...
(加分優待)
第三條 退伍軍人報考專科以上學校新生或轉學生除研究生及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外,其考試成績加分優待依左列規定辦理:
1.在營服役時間五年以上者,依其考試成績總分增加百分之二十五。
2.在營服役時間二年以上,未滿五年者,依其考試成績總分增加百分之八。
3.在營服役時間因作戰或因公成殘不堪服役者,依其考試成績總分增加百分之二十五,因病成殘不堪服役,服役時間未滿五年者,依其考試成績總分增加百分之八。
依前項各款加分優待錄取之學生無論已否註冊入學,均不得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
考試成績總分增加百分之二十五
還有問題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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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chiachih 於 2010-04-26 16:52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