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玄A370340 於 2013-12-09 12:34 發表
大大你好:
野戰師領糧秣都是到軍部,71年234師在台北衛戍時,69軍軍部在中和,領糧秣是在樹林鎮,本營每月須領一次糧秣105包/每包45公斤,到了領糧秣時,糧秣士會要求一名押車軍官及5名公差,當年新兵報到初期還有新兵銜 ...
糧秣依規定可以辦理「價繳」,但不是把東西賣給民間,而是在各單位所屬的「經補庫」辦理,價繳後的錢自然須回到營行政的公帳上,且依規定也只能用在「副食費」上。
至少在當年我幹營行政兼糧秣士時,規定是這樣,至於說是不是都「公款法用」,或三不五時踩一踩法律紅線的「公款公用」就很難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