暱稱:grizzle_13579
撿角......
第 1 則發表於 2010-11-09 09:30 - 發短訊 - 加好友
原文由 Guest from 211.23.22.x 於 2010-11-09 08:33 發表 志願不志願役無妨 不過既然幹下這種事,我記得已前不是軍法教育這課上提到 軍人搶劫或強姦,直接斃了這種法條 還有這一條嗎? 還是只是判20年這樣 許久沒朗讀軍法條文了,請大大賜教
查看詳細資料
第 2 則發表於 2010-11-09 12:37 - 發短訊 - 加好友
原文由 大山 於 2010-11-09 10:11 發表 七十六月四月在金之保防教育月。 就把當年一位金門士兵性侵六十歲婦女之犯行,以很快的速度軍法審判後槍決。 上級單位即把該員之單位、級職、姓名一個一個傳給阿兵哥看,以示警愓! 七十八年二月我退伍後,284師三 ...
第 3 則發表於 2010-11-12 10:44 - 發短訊 - 加好友
原文由 凱咕咕 於 2010-11-10 01:02 發表 你才到馬祖10個月喔,那我們當年在那21個月,怎麼辦阿
後 備 軍 友 俱 樂 部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