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http://www.6law.idv.tw/6law/law/ ... %88%91%E6%B3%95.htm
----第三十九條(單純逃亡罪)
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於六日內自動歸隊者,減輕其刑。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四十條(擅自缺職罪)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六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戰時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三十日,或戰時逾六日者,依前條之規定處罰。
化學士 金錢 +2 逃兵身分還是現役軍人喔!!只是不履行職務而已但身分還是適用軍刑法 2011-04-18 08:47
怪怪.
我記得是光逃兵.它犯的是軍法.
而逃兵通緝該員在外面犯的罪(偷竊.搶劫等罪)則不適用於軍法.
發佈通緝時.該員逃兵即已喪失軍人身份.
我有記錯了嗎?
[
本文章最後由 grizzle_13579 於 2011-04-18 12:58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