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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之前還有權益說明會

引用:
原文由 一生懸命 於 2011-04-17 23:07 發表

有權益說明會也不錯啦,至少是實踐軍中民主的方式,
知道嗎?新訓中心的逃兵是不能判軍法的,
對,我也不知道,
是看過有人這樣玩過才知道的
學長.
新訓中心的逃兵適合用軍法.
不然不假離營.
發布通緝.
難不成用的是民法或刑法嗎?

不過逃兵已發佈通緝的話.
就同時喪失軍人身份.
如果犯了罪.好像用的便不是軍法而是用刑法.

我同學在板橋憲兵隊專抓逃兵.
它說第一次逃兵的話.
軍事檢察官多是緩刑處份而不會叫該員逃兵坐牢啦.
逃兵會坐牢的.最少都是有逃一次以上紀錄的人才會被抓去關.
逃兵頂多關一年多吧.
我同學一個月要交出二個業績出來.
它說它從沒見過逃兵有被判二年(含以上)的刑期過.

[ 本文章最後由 grizzle_13579 於 2011-04-17 23:24 編輯 ]

引用 TOP

引用:
原文由 一生懸命 於 2011-04-17 23:39 發表
所以囉,可見權益說明會的重要性了,
新訓中心逃兵,你只要掌握在每次離營通報後,
3or7(?)天內回來,是不用送到軍法處,而由該師自行處理的,
那麼師長怎麼辦,多半就是關禁閉而已,
如果師長心腸軟一點(或者有些有力人士 ...
也要看主官叫參一送不送上去(離營通報)
要是連長營長不同意參一送上去.
阿兵哥就算逃兵一年半年也沒人知道啦.
一般高官的兒子或貴人之子.
長官多會手下留情.
軍中忌諱某些人事物.
像一些前科犯或攜械逃亡的事情.
主官就不敢壓下來.一切公事公辨.我同學在空軍當輔仔.
它連上有一個前科犯不見蛋.
人才失聯二三小時.我同學就叫參一送離營通報出去.


我同學很怕它在外面要是幹了什麼壞事.自己會被牽扯惹禍上身.
早點發佈離營通報.
也早點安心.

引用 TOP

陸海空軍刑法

http://www.6law.idv.tw/6law/law/ ... %88%91%E6%B3%95.htm


----第三十九條(單純逃亡罪)
  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於六日內自動歸隊者,減輕其刑。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四十條(擅自缺職罪)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六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戰時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三十日,或戰時逾六日者,依前條之規定處罰。



化學士 金錢 +2 逃兵身分還是現役軍人喔!!只是不履行職務而已但身分還是適用軍刑法 2011-04-18 08:47



怪怪.
我記得是光逃兵.它犯的是軍法.
而逃兵通緝該員在外面犯的罪(偷竊.搶劫等罪)則不適用於軍法.
發佈通緝時.該員逃兵即已喪失軍人身份.


我有記錯了嗎?

[ 本文章最後由 grizzle_13579 於 2011-04-18 12:5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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